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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承租条件公房 承租权不能被继承
正文: 继承父母的公房需变更公房的使用权。但是不符合承租条件公房承租权不能被继承。日前崇文区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件。
■父死其所住空房儿子为何不能继承
老王承租了一间公房,其子小王长年在外地做生意,他的户籍不在此公房处,亦未在此公房居住过。
1996年老王不慎遭遇车祸身亡,小王急忙回家料理后事,事情处理完之后便又到外地去了。2002年的一天,小王因事回京偶然到其父老王承租的公房处一看,大吃一惊,房屋早已拆迁完毕,只留下一片空地。小王心想父亲承租的公房拆迁了,作为合法继承人自己应该享有该公房的拆迁补偿。抱着这个想法,小王来到了房管所。
谁知,还有更令他惊讶的事情,房管所的工作人员告诉他该公房在拆迁前已经变更为他的堂姑承租。
这一下,小王可想不通了,该公房是由其父亲老王承租的,房管所要变更公房承租人应该首先考虑老王的继承人,怎么能让外人承租呢?于是小王一纸诉状要求法院确认房管部门变更承租人行为违法。
■法院:儿子不符合公房使用继承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管部门变更公房承租人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中规定,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外迁或死亡,承租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按照房管部门的工作实践和法院的审判实践,只有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并且户籍在承租的公房处的家庭成员才可以申请变更公房承租。
由此看来,不是任何家庭成员都可以申请变更公房承租的。
小王既不在此公房居住,户籍亦不在此处,而仅仅依据其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是不能取得公房承租权的。因此,他的请求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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