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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建设应以财政民主为保障 有内在监督机制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59:18
建设部近日通报了2006年全国廉租房建设情况。截至2006年底,全国657个城市中,仍有145个城市尚未建立廉租房制度。另外,一些城市建立了廉租房制度,但覆盖范围很低。截至2006年底,全国累计用于廉租住房制度的资 建设部近日通报了2006年全国廉租房建设情况。截至2006年底,全国657个城市中,仍有145个城市尚未建立廉租房制度。另外,一些城市建立了廉租房制度,但覆盖范围很低。截至2006年底,全国累计用于廉租住房制度的资金为70.8亿元。而该年仅前九个月,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额就达到12902.4亿元。
为什么投资这么少?也许是因为,建立廉租房制度是最近几年的事情,因而规模较小。
那么,未来就会扩大到足以满足城市低收入人群之需的规模吗?大概也不容乐观。经济适用房的命运大约可以说明问题:经济适用房制度已建立多年,但近几年全国经济适用住房投资占房地产总投资比例仅在5%左右,而经济适用房最初瞄准的人口是占城市家庭大多数的中低收入家庭。
目前,以经济适用房为例,地方政府的主要补贴体现为无偿划拨用地。但是,目前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就是转让土地,尤其是地价持续攀升,使一些地方政府免费批地建设经济适用房的机会成本急剧上升,批地意愿下降。
而实施廉租房制度,地方政府不仅要牺牲土地转让收入,更需要拿出真金白银投资建房,许多地方政府于是积极性不太高。
当然,其中的主要问题似乎并不在于政府没有钱───这些年,全国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增长速度都在15%以上,远远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和居民收入增长速度。只是建设廉租房的支出,在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的心目中的位置不那么重要。
因此,要推进廉租房建设,就必须通过某种制度安排,确保地方政府在编制财政预算过程中,将该项支出列入优先项目中。建设部提出,地方政府要明确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比例。但是,假如有些地方政府不这么做,该怎么办?还有,这个比例能否满足公众对廉价房的需求?谁来敦促地方政府将该比例确定在合理的水平上?
事实上,假如没有有效的控制手段,比例也可能是无效的。根据相关制度要求,廉租房建设资金大部分来自地方政府转让土净收益,但长期以来,这笔钱未列入预算。这样,一些地方政府完全可以在收入规模的数据上做手脚,回避其在廉租房建设方面的财政责任。
保证廉房建设资金投入的有效办法,是在地方政府层面建立起内在的财政控制与监督机制。首先,将土地转让收益全部列入预算。接下来最为重要的事情就是积极完善相关财政制度,让民意能够对财政决策过程发挥主导作用。
政府的收入来自人民的授予,其支出自然也应当主要依照人民对公共品的偏好进行安排。但现在的问题是,某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编制、审核预算过程中还有疏漏,导致一些部门把自己的偏好强加于预算安排。
要确保廉租房建设及其他民生领域的投入,切实有效的渠道是让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民众保持畅通沟通,并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主导作用。当然,是否建设及究竟建设多少廉租房,也是应当通过一系列程序进行公共讨论。
民众对公共品的需求各不相同,而财政收入是既定的,所以,就需要确定支出项目的轻重缓急。民众更要想哪一种公共品,需要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讨论确定。如果经过这样的讨论,某市决定不建立廉租房制度,而通过替代方案帮助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比如直接发放现金补贴,恐怕也具有合法性。
为什么投资这么少?也许是因为,建立廉租房制度是最近几年的事情,因而规模较小。
那么,未来就会扩大到足以满足城市低收入人群之需的规模吗?大概也不容乐观。经济适用房的命运大约可以说明问题:经济适用房制度已建立多年,但近几年全国经济适用住房投资占房地产总投资比例仅在5%左右,而经济适用房最初瞄准的人口是占城市家庭大多数的中低收入家庭。
目前,以经济适用房为例,地方政府的主要补贴体现为无偿划拨用地。但是,目前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就是转让土地,尤其是地价持续攀升,使一些地方政府免费批地建设经济适用房的机会成本急剧上升,批地意愿下降。
而实施廉租房制度,地方政府不仅要牺牲土地转让收入,更需要拿出真金白银投资建房,许多地方政府于是积极性不太高。
当然,其中的主要问题似乎并不在于政府没有钱───这些年,全国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增长速度都在15%以上,远远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和居民收入增长速度。只是建设廉租房的支出,在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的心目中的位置不那么重要。
因此,要推进廉租房建设,就必须通过某种制度安排,确保地方政府在编制财政预算过程中,将该项支出列入优先项目中。建设部提出,地方政府要明确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比例。但是,假如有些地方政府不这么做,该怎么办?还有,这个比例能否满足公众对廉价房的需求?谁来敦促地方政府将该比例确定在合理的水平上?
事实上,假如没有有效的控制手段,比例也可能是无效的。根据相关制度要求,廉租房建设资金大部分来自地方政府转让土净收益,但长期以来,这笔钱未列入预算。这样,一些地方政府完全可以在收入规模的数据上做手脚,回避其在廉租房建设方面的财政责任。
保证廉房建设资金投入的有效办法,是在地方政府层面建立起内在的财政控制与监督机制。首先,将土地转让收益全部列入预算。接下来最为重要的事情就是积极完善相关财政制度,让民意能够对财政决策过程发挥主导作用。
政府的收入来自人民的授予,其支出自然也应当主要依照人民对公共品的偏好进行安排。但现在的问题是,某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编制、审核预算过程中还有疏漏,导致一些部门把自己的偏好强加于预算安排。
要确保廉租房建设及其他民生领域的投入,切实有效的渠道是让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民众保持畅通沟通,并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主导作用。当然,是否建设及究竟建设多少廉租房,也是应当通过一系列程序进行公共讨论。
民众对公共品的需求各不相同,而财政收入是既定的,所以,就需要确定支出项目的轻重缓急。民众更要想哪一种公共品,需要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讨论确定。如果经过这样的讨论,某市决定不建立廉租房制度,而通过替代方案帮助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比如直接发放现金补贴,恐怕也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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