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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利益衡平原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37:3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指向的标的物利益巨大,发包人投入了土地、资金等要素,承包人投入了资金、原材料、人力等要素,承发包双方均将建设工程作为未来收入的主要保障,信赖和协作是施工合同的主要特征。建设工程合同是有关风险的事先安排,在履行中可能出现合同订立时不可预见的情况,英美法以相当多衡平法则处理建设工程合同争议。我国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需要立足施工行业特点,综合运用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实现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控制、限制、补充及调整等四种功能,维持建设工程合同中所约定的一定工作及报酬对价关系,合理分配承发包双方的风险。即使在工程一方违约的情形下,他方也负有积极作为的义务以防止损失的不当扩大。

  一是要处理好“合同严守”与“合理平衡承发包双方利益”的关系。一般而言,合同约定了固定价结算,系双方对自身风险的预判,应按固定价结算。但考虑到建设工程合同系继续性合同,时间跨度较大,合同履行过程中原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导致工程质量标准变化,签订合同时的预见性与现实可能完全不同,如仍按原合同结算工程价款,势必导致施工人承担巨额亏损,对施工人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对合同价款予以调整。关于调整的幅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应考虑到建筑市场的利润率、合同的约定、招投标等情形综合确定,不使利益过于失衡。

  二是合理调整违约金。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合同明确约定承包人可以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的,依照其约定。但发包人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利息之和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可予支持。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对承包人的主张,一般不予同时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的除外。

  三是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与坚持。《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突破了合同相对性,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诉讼。但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不应任意扩大,应限制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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