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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高额补偿未果 拆迁掮客被判返还委托费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31:47

  近年来,由于拆迁的工作不透明,经常出现这样一种现象:位于相同地段、相同房屋居住情况的被拆迁人,得到的补偿安置却不相同。一些被拆迁人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或对拆迁人行贿,或甘当“钉子户‘。一些以赚取拆迁差价为目的的拆迁掮客也随之应运而生。近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收取拆迁“委托费”而引发的案件,判决收取拆迁“委托费”的齐某全额返还拆迁户徐某人民币5000元。

  2007年7月,徐某居住的地区进行拆迁,徐某在房地产咨询公司询问拆迁问题时通过他人认识了徐某。为能在拆迁中多领取拆迁补偿款,徐某委托齐某为其找人周旋促成此事。徐某共有四户被拆迁人,双方约定如果经齐某周旋,四户总共达到240万元就给齐某50万元的劳务费;如果四户总共达到200万元就给齐某20万元的劳务费;四户总共达到180万元就给齐某10万元。协议后徐某给付齐某5000元作为办理委托事项的费用。后徐某认为齐某欺骗了自己,将齐某起诉到宣武法院要求齐返还笔费用。齐某表示:他给徐某办事花了4000元,剩下的1000元在介绍人手里。而徐某拿到的拆迁款达到了180万元,现尚还欠自己10万元劳务费,不同意徐某的诉讼请求。

  宣武法院经审理认为,齐某否认徐某的主张,但就其已完成委托事务的抗辩,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对齐某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故齐某占有徐某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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