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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税费规定的问题
因为做生意要筹集资金,我打算将一间房子卖出去,不知道现在的二手房交易税费规定是怎样的?谢谢。
律师解答:
二手房交易税费规定
1、营业税(卖方):财政部、国税总局2008年12月30日联合下发通知,二手房营业税新的执行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政对此前购房需满5年免征营业税的政策放松:个人购买不足两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卖方):所购房屋不满五年上市交易时收取,有两种方式,①税率20%,按财产转让所得(本次交易价格-房屋原价-原缴纳契税-本次缴纳营业税-合理费用)计征;②未能提供原购房发票的按已成交价格的1%征收。
3、契税:普通住宅1.5%,非普通住宅按买价征收3%由买方承担;
4、交易费:6元/平米,双方各付一半;
5、印花税:税率1‰,按正常交易成交价格计征,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
6、登记费:普通二手房住宅类为80元/套,买方承担。
7、土地收益金(卖方)(代收):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房买卖过户时收取,按房屋正常成交价的2%计征。卖方承担。
8、核档费:50元/宗。
9、贷款担保费 贷款额×1% 担保公司
10、评估费 评估值×0.5% 评估公司
11、中介费:各个中介公司收费标准不同,建议您以中介收费为准。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房管局收费标准为主。
相法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国发[1986]90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因为做生意要筹集资金,我打算将一间房子卖出去,不知道现在的二手房交易税费规定是怎样的?谢谢。
律师解答:
二手房交易税费规定
1、营业税(卖方):财政部、国税总局2008年12月30日联合下发通知,二手房营业税新的执行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政对此前购房需满5年免征营业税的政策放松:个人购买不足两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卖方):所购房屋不满五年上市交易时收取,有两种方式,①税率20%,按财产转让所得(本次交易价格-房屋原价-原缴纳契税-本次缴纳营业税-合理费用)计征;②未能提供原购房发票的按已成交价格的1%征收。
3、契税:普通住宅1.5%,非普通住宅按买价征收3%由买方承担;
4、交易费:6元/平米,双方各付一半;
5、印花税:税率1‰,按正常交易成交价格计征,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
6、登记费:普通二手房住宅类为80元/套,买方承担。
7、土地收益金(卖方)(代收):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房买卖过户时收取,按房屋正常成交价的2%计征。卖方承担。
8、核档费:50元/宗。
9、贷款担保费 贷款额×1% 担保公司
10、评估费 评估值×0.5% 评估公司
11、中介费:各个中介公司收费标准不同,建议您以中介收费为准。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房管局收费标准为主。
相法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国发[1986]90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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