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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签购房合同后按揭不能办 能否取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4:15

  2013年12月,临沂市民张某与某房产商签订了房产认购书,并交纳了5万元订金;按合同规定,张某将于2014年7月8日与房产商签订合同,首付30%,并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双方签订房产交易合同后,银行方面却以张某收入过低为由,不给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由于无法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张某只得要求房产商取消购房协议,并退还全部首付款。但房产商认为,买卖双方已签署购房合同,任何一方违约都应赔偿对方相应的损失。因此拒退还张某5万元订金,并要求张某尽快付清余款,否则将以张某违约处理,没收订金。但张某认为,双方合同当中,已说明其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办理贷款,现因银行原因无法办理贷款,属于第三方原因造成的,并非自己违约,购房合同也并无就此问题进行专门的说明,因此不存在任何一方违约的问题,房产商应该归还其已付房款;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让张先生感觉不理解。

  特邀律师姜涛:本案中,未能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责任不能简单地归于张某。因为银行对借款人的资信要求在不同时期随着政策等变化会有所不同。另一方面,商品房按揭贷款银行一般是由房产商指定,有关银行对借款人的资信要求,房产商的知悉程度要高于购房人。如果张某对其资信状况存有欺骗行为,或在房产商告知的情况下仍隐瞒其资信不佳的事实,则可以将此归责于张某。如果房产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对按揭贷款有承诺,如承诺张某不会因资信问题遭到银行的拒绝,则可以将此归责于房产商,张某可要求房产商赔偿损失。如果上述两种情形均不存在,则应视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张某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房产商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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