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就买卖合同重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定金应予以退还
案情简介
张小姐与王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了具体的价款,支付方式及房屋交付方式,并约定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时间,居间合同签订后,张小姐支付购房定金10万元,后由于在买卖合同签订时,双方未能就王先生的全家户口迁出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无法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张小姐要求王先生退还已支付购房定金,王先生认为张小姐到期不购买房屋,构成违约,拒绝退还定金,张小姐随委托本律师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定金,并支付同期银行****利息(至实际退还日)。
法院裁判
法院裁判认为,张小姐通过中介方居间介绍与王先生签订的《房地产居间合同》中,关于买卖上海市*区*路*弄*8号*室房屋的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且生效,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张小姐要求取得无户口遗留的房屋具有合理性,双方就该事项问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无法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王先生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于张小姐。其以张小姐违约为由拒绝返还定金的意见,不符合客观事实,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小姐返还购房定金1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09年01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律师点评
买卖双方在协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因针对迁出户口是否设定押金及违约责任等问题产生分歧,并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上述问题属于影响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的重要因素,且在居间合同中并未作出明确约定,故双方最终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王先生收取的定金仅仅是签订正式《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担保,在对正式合同重要条款不能达成意见时,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显然本案王先生拒绝退还定金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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