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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地产合同纠纷问题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1:37
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约定,(1)逾期不超过柒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付房价款万分之50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叁拾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2天内退还全部已负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日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条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60(该比率应不小于地(1)项的比率)的违约金。请问专家此项条款是否合法生效,或者那些法律规定请告知,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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