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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商拖延,且恶意抬高房价,我该怎样维护权益?
网友咨询:
我现在遇到一个事,签了一个房屋认购意向书,交了20000元斡旋金,协议里面明确了房屋面积、单价、总价,并且说明总价根据实测面积调整,单价保持不变。也规定了较详细的付款方式和认购条件等事项,协议里说明“本协议书仅代表客户订购意向,销售方将对该房为客户作优先价格考虑及优先保留”。协议期限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内办理“房屋定购书”签约手续。但我多次询问开发商都说没关系,直到4月5日开发商才通知我签定金合同,且单方面恶意台高房价,房屋面积比以前多了10个平米,远超出了高院讲的3%范围,我该怎样维权?
北京西城区韩效亮律师回复:
你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属于预约合同,双方签订该合同之目的是为了签订本合同即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我认为本案中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你可以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
江西南昌郑吉敏律师回复:
比较棘手,关键在于证据方面,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协议期限截止前你向开发商多次要求签房屋定购书或购房合同的话,你就可以起诉开发商要求按原价履行。
实际上意向书就是定购书,只是你期限截止而未续签延期,因此想办法证明延期是对方责任,而非你的过错。
海南海口王云鹏律师回复:
的确你现在的关键就是要找到是由于开发商原因导致合同未能签订的证据。
同时还有一个途径,直接认定你所签定的认购意向书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这样就对方就无权提价和变更面积,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但从你所表述的情况来看,这种可能性也不大。
事实上,很多案子需要仔细研究材料后,才能找到对方的法律漏洞,并打开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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