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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约定变动“口说无凭” 消费者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
本报讯 去年7月份,市民周女士将曹张新村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以54.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沈女士。没想到,直到现在自己也没能拿到卖房的尾款,还被买家索要违约金。
这要从交房约定说起。当初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周女士在2007年10月30日之前,将房子腾空,把钥匙交付给沈女士;如果甲方没有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和迁移户口,每逾期一天按乙方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三,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自合同约定期限之第二日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另经协商,双方商定9月中旬正式搬家交房。随着交房日期的临近,买家在沟通时提到按照风俗9月不宜搬家,周女士表示不如晚点交房,当时买家没有提出异议。最后,双方在11月10日正式交房,并签署了物业交割单,这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10天,交房时买家并没有提出违约赔偿。
但当中介公司要结清尾款3000元完成交易时,买家突然坚决要求卖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1000多元的违约金。由于双方纠纷始终得不到解决,这3000元尾款也就一直放在了中介公司。沈女士表示,当初只是提到搬家风俗,自己并没有说要推迟交房这样的话,当时提出反对意见怕影响交房。周女士则表示,当初推迟交房是双方口头讲好的,事后再追讨违约金,买家出尔反尔。记者了解到,在整个过程中,双方改动交房日期都只是口头进行协商,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现在双方各执一词,中介公司、市消委会都进行过协调,但没能达成一致。
针对周女士的情况,市房地产维权监督站相关人士表示,由于交房日期变动后,双方没有签订补充协议,只能以购房合同约定为准,根据购房合同,周女士推迟交房10天,应按规定支付违约金,如有异议,只能通过仲裁或其它法律途径解决。他提醒消费者,在当初购房约定发生变动时,一定要及时签订补充协议,避免维权时“口说无凭”。 (涓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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