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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处理该起房屋产权争议?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30:37

怎样处理该起房屋产权争议?
[案例]:甲乙之间就某栋房屋的产权归属发生了争议,登记记载在甲的名下,但乙向法院提起产权确认之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房产应当归属于乙。法院判决生效之后,乙与丙就该栋房屋的转让达成了协议。问:乙何时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乙丙之间的协议何时生效?
[解读]:《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根据该条规定,自法院的确认判决生效之时起,乙就获得了该栋房屋的所有权。但根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也就是说,乙虽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但在未办理登记之前,其与丙达成的关于房屋所有权移转的协议“不发生物权效力”。
怎么理解“不发生物权效力”?是虽然不发生物权变动,但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仍然有效,还是合同本身因属于无权处分而效力待定?应该说理解成效力待定比较妥当。因为虽然根据《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所有权已经发生了移转,但毕竟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还是甲,为保证登记的公信力以及明晰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区分,应认为只有作了变更登记之后,乙才享有完全的作为所有人的处分权,否则其处分行为将构成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须等作出变更登记后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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