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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过户妻子名下,离婚时可以反悔吗
网友咨询:
经他人介绍,我与胡女士相识。期间,因小我近20岁的胡女士一直犹豫不决,为讨好并达到结婚目的,我陆续送给她金表、首饰、高档女装等物品(价值共9万余元),之后,我俩顺利登记结婚。婚后,我多次流露出期盼着早日孕育爱的结晶。可胡女士以自己没有固定工作与生活来源,生孩子后若一旦发生什么变故,生活可想而知为由,向我承诺说,若我将婚前购买的、现共同居住的房屋过户到她的名下,就为我生孩子。想到自己不止一套住房,过户一套给妻子与将来的孩子也未尝不可,我立即答应下来,并很快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将房屋过户到她的名下。然而,半年过后胡女士非但未能怀孕,反倒与我渐渐疏远。见胡女士并非真心为我生儿育女,我一气之下提出离婚、返还房产以及其他财物的要求。胡女士表示愿意离婚,但认为,金表、首饰、高档女装、房屋都是我自愿赠送的,想反悔晚了。请问:我能索回这些属于我的财产吗?
律师回复: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你赠予胡女士的财物分为婚前(恋爱期间)赠予和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予两种情形。胡女士婚前所获得的赠予,应属于她个人所得的财物。而婚后获得的赠予,无论是谁人赠予,如果未在赠予合同中明确只归受赠予人一个人所有,则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本案争议的房产是你婚前个人财产,但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你将该房屋过户到胡女士的名下,该所有权的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且,双方之间的赠予并未明确只归胡女士一方所有,其过户到胡女士名下的行为,不足以证明、也不能视为“合同中确定只归胡女士一方的财产”。那么,该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你们离婚后,你有权要求分割二分之一的房产权。
找法网小编进行补充:
婚姻法解释(二):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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