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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怎么进行转让?
1、什么是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方式首创于香港,由于房屋尚在施工中便被“拆零砸碎”,分期分批地预售给广大投资者,如“落花片片坠落”,故商品房预售又被称为“卖楼花”。因其可以有效地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先期资金投入的问题,因而是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一种交易形式。
2、什么是预售商品房的转让
预售商品房的转让,是指商品房预售后,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行为。这种转让只变更预售合同的主体,预售合同的内容不发生变化,由商品房预购人将预售合同的债权或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与预售人之间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3、预售的商品房可以转让?
网友提问:2014年初,德城区的刘女士在开发区看中了一套房子,9月份就签了预售合同,并且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目前楼房尚在建设中。但是,随着德州楼市的蓬勃发展,楼盘迅速崛起,今年,刘女士又看上了位于老城区的另一个楼盘项目。为了避免退房而承担违约责任,刘女士想了一个办法,把之前买的这套房子转让给别人,但她不知道,自己已经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这套房子还能转让出去吗?
律师回答:像刘女士这样,购买了开发商预售的商品房以后,由于种种原因,在房产权交付前想转让商品房的情况,还是比较普遍的。预售的商品房是可以转让,但是相应的手续还是要按规定办理的。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虽然本法没有明确规定可否转让,但从立法本意不难看出,答案是肯定的,也就是说可以转让,只是如何转让授权给国务院,由国务院具体制定转让办法。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预售商品房的再行转让的合法性,予以了肯定。
4、预售商品房转让条件有哪些要求呢?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说明预售合同转让是有条件的。预售合同转让的条件如下:
(1)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允许预售的商品房转让的可以转让;不允许转让的不得转让。例如《深圳经济特区商品住宅外销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预售的外销商品住宅,在未领取房地产证前不得转让,否则转让无效。”
(2)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能成为转让人,未登记备案的预售商品房不得转让。这种规定有利于国家加强宏观管理。因为预售商品房转让主体与预售主体不同,转让人具有双重身份,它是前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方,同时又是后一转让合同的转售方,而不是未竣工商品房预售方,故转让人不具备预售方的主体资格,也不必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具有预售转让的主体资格。
(3)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标的物必须是尚未竣工的、正在建设中的预售商品房,如果转让的标的物已经竣工验收,预购方已经实际取得预售商品房产权后,将商品房再转让给他人,不是预售商品房转让,应按商品房买卖关系处理,同时预售商品房转让行为必须是行为人真实意思表示,否则转让行为无效。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不稳定,转让人将预售的商品房提前转让,转移跌价风险;新预购人自愿承担跌价风险,冒着风险提前买受,然后再次转让,这种转移风险和买受风险必须是平等自愿的。当然,与之相对应也有获得利益的机会。
(4)商品房的预售合同必须合法有效,才允许预售商品房转让,否则预售商品房转让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民(1996)2号文件第28条规定:“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应当认定无效。”从商品房的预售合同内容看,分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如果商品房预售合同对转让有约定,当双方约定的转让条件已经具备时,可以转让。例如分期付款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必须付清前二次应付款项或者付清应付款项达到2/3后方可转让。第二,商品房预售合同未约定转让条件,合同履行中,预购方提出转让,必须征得预售人同意,否则转让无效。这样规定既可预防预购人倒卖合同,牟取非法利益。又可以保证预售商品房转让及预售合同的顺利履行。第三,预购方已经全部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对预售商品房的再行转让,不必征得预售人的同意,但事后应及时通知预售人知道,使其正确履行合同。通知人是转让人和新预购人,转让人和新预购人持原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新签订的预售转让合同通知预售人,并了解原预购人履行合同情况。
(5)预售的商品房转让需要签订转让合同,不必重新签订新预售合同。因为转让人与新预购人签订合同将原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人(转让人)更名为新的预购人,新预购人通过预售转让合同取得原预售合同预购人的地位。这种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应依法缴纳有关税费。转让人无论是债权转让,还是权利义务转让,都只是合同主体的变更,而合同内容即权利义务并没有改变。如果转让人是债权转让,预售人拒绝重新签订预售合同,将阻止转让人对债权的处分权,故新预购人没有必要与预售人重新签订预售合同,预售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后,具有不可逆转性,即新的法律关系形成,原预购人和新预购人均不得反悔,但新预购人符合转让条件时仍可以再行转让。
(6)商品房预购人如果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单纯权利转让、可以不经过商品房预售方的同意,只要通知预售方即可,如预购方已经按照合同支付了全部房价款后转让预购合同的行为。否则,必须征得原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方的认可和同意。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预购人将预购合同转让给第三人时,多数情况下,是将预售商品房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给第三人。第三人即取代原预购人成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受让人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承担人;商品房预售方不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而承担债务的第三人是否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商业信誉如何,又与其享有的权利是否能够实现,紧密相关。因此,为了保护商品房预售方的合法利益,上述情况必须征得预售方的同意。
以下几种情况,预售商品房的转让行为不应支持:
第一、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签订后未进行登记的;
第二、商品房预购方未按照合同的规定交付定金及未付清合同所规定的房价款三分之二的;
第三、预售商品房合同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均要求解除合同的;
第四、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双方对该行为有重大误解的;
第五、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的出让方倒卖合同,牟取非法利益,干扰了房地产市场的。
5、预售商品房的转让程序
如果预售商品房符合再转让的条件,原预购人便可以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转让,不过转让程序根据付款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分,具体为:
(1)一次性付款的转预售程序
①买受人(指买房者)与受让人(指接受上述买房者房屋产权转让的人)签订一式四份的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写明转让的预售合同的编号、转让原因、金额、面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转让合同必须征得开发商的同意并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②转让双方持预售合同、转让合同及有关的证件到预售登记的交易主管部门申办预售转让登记。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报市国土与房屋管理局审批。
③经交易管理部门批准转让的,转让双方需缴纳相关税费。转让合同在加盖“预售登记专用章”后,买受人所持原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移交给受让人,待房屋正式交用后,凭此件办理过户手续。
(2)按揭贷款预售转让的程序
①开发商、银行、买受人、受让方应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买受人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要求转让所购房屋、解除贷款合同并经银行同意。
②开发商与原买受人解除原房屋买卖合同并与受让方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③买受人与受让人签订一式四份的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写明转让的预售合同的编号、转让原因、金额、面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转让合同必须征得开发商的同意并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④买受人与贷款银行解除借款合同,开发商与贷款银行解除担保合同。
(3)签了购房合同,但没有办理预售登记的商品房转让
没有办理预售登记的商品房转让就比较简单,开发商、买受人与受让人协商一致后,买受人与开发商解除合同,然后受让人与开发商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一过程不需通过房屋主管部门的批准及履行相应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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