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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土地抵押程序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15:31

 

  登记土地抵押程序的办事指南:

  (一)提出申请

  l、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当事人双方应自签定土地抵押合同之日起15天内到区县土地管理局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2、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2)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书

  (3)土地证

  (4)个人的身份证明、法人、非法人单位的机构证明

  (5)非法人企业、组织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

  (6)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土地使用权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8)土地估价报告

  (9)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3、行政划拨和减免价款的土地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设定抵押,但在处分抵押土地时,应先补交地价款。

  (二)登记土地抵押程序受理申请

  l、受理人员审查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需补交材料的,审查人员应一次性说明清楚应补交的材料和补交期限;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2、对所受理的材料进行编号,并给回执单。

  (三)权属核定

  l、由土地登记人员根据本宗地档案和本部门有关档案,查明申请土地抵押登记的土地的权利状况,如列情形之一的,驳回抵押登记申请:

  (1)、未经依法批准的土地

  (2)、划拨土地,未经县经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抵押的

  (3)、未经初始土地登记发证的土地

  (4)、已经转让,但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

  (5)、正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

  (6)、依照法律、法规应回的闲置土地

  (7)、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决定查封的

  (8)、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9)、法律、法规禁止抵押的

  2、实地核查

  土地登记人员到实地核查申请人所报情况是否属实。

  (四)审核

  1、初审 由股长对上述情况进行初审,如不符合规定,则予以驳回登记申请,并通知当事人;如符合规定,则报局领导审核。

  2、审核 局领导审核

  (五)、抵押登记

  对批准抵押登记的,登记人员在土地证上注明土地抵押登记的有效日期,加盖县土地管理部门公章,并在土地登记卡上记录有关事项。

  (六)登记土地抵押程序收费发证

  l、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

  2、将土地证书退还抵押人,发给抵押权人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七)注销登记或延续登记

  l、抵押关系终止,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2、抵押期限届满,还需延长抵押登记期限的,当事人双方应在届满前15天内向土地所在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延续登记,并交纳有关费用。

  3、抵押期限届满,抵押人未能偿还债的,土地拍卖后30日内,抵押人、抵押权人、土地受让人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注销登记和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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