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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流程全指导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15:28

  对于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具体操作规程如下:

  一、初始登记

  (一)申报

  1、 私人房产抵押的申报,必须由所有权人亲自办理。

  2、 公有房屋抵押的申报,必须由单位出具委托证明,由本单位人员办理。

  3、 办理人员必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4、 办理人员领取抵押登记申请审批表,按规定填写应填内容,并在应加盖印章处签章。

  5、 登记人员必须按规定填写各种数据(数据分类见《抵押登记微机录入表》)

  (二)收件

  1、公有房屋

  ⑴抵押人企业营业执照;

  ⑵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

  ⑶房屋所有权证书;

  ⑷国有土地使用证;

  ⑸抵押人出具的同意抵押证明;

  ⑹抵押人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抵押证明;

  ⑺房屋所有权查验证明;

  ⑻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2、私有房屋

  ⑴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

  ⑵房屋所有权证书;

  ⑶国有土地使用证;

  ⑷房地产抵押具结书;

  ⑸房屋所有权查验证明;

  ⑹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3、在建工程

  ⑴抵押人企业营业执照;

  ⑵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

  ⑶计委立项批文;

  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

  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⑹国有土地使用证;

  ⑺施工许可证;

  ⑻施工图纸;

  ⑼施工单位出具的已投入资金证明;

  ⑽抵押人及其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抵押证明;

  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4、期房

  ⑴抵押人身份证;

  ⑵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⑶经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生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⑷已付购房款发票(或收款收据)原件;

  ⑸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出具的书面承诺书;

  ⑹房地产抵押具结书;

  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前款所列各项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房屋属出租、共有或用于民间担保、借款的,权利人除提交本项所列证件,还应当相应提交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合同,共有人出具的同意抵押证明、共有人身份证、房屋共有权证,经公证的担保合同。

  (三)评估

  1、现场勘测

  ⑴收件人收齐应收证件后,将案件卷宗移交抵押科科长审核,并由科长安排现场查勘人员;

  ⑵查勘人员实地勘丈评估,核对各项数据和有关资料,调查标的物所处环境状况。

  ⑶查勘人员如实填写现场勘查记录并签名。

  2、室内作业

  评估人员对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计算估价结果,并出具估价结果报告书。

  3、审核签发

  估价结果报告书,由抵押科科长审核签字后,报处分管领导审批。

  4、其他评估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由抵押科科长安排人员实地调查,现场复核,并写出调查意见,同时由科长出具估价结果复核书,报处分管领导审批。

  (四)监证

  1、缮证人员将房地产抵押合同中“抵押房地产状况”栏1-4项填写清楚后,抵押合同连同抵押估价结果通知书一并交与抵押当事人;

  2、抵押权人对估价结果进行确认。

  3、抵押当事人依据确认后的估价结果,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4、抵押双方当事人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办理登记手续;

  5、初审人员对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进行认真复核。无误后,对抵押合同予以监证。

  (五)缮证

  1、 缮证人员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认真填写房屋他项权证,并填定房屋所有权证收据;

  2、 由抵押科科长对填写的权证及收据审核校对;

  3、 送综合监理科审核,并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章。

  (六)发证

  1、 收件人将全部收件送交科长审核,报处分管领导审批;

  2、 发证员开具收费通知单;

  3、 抵押人凭收费通知单到财务科交款;

  4、 抵押人凭收费单据及身份证领证。

  (七)归档

  档案管理人员登记造册,负责将应归档的资料移交抵押科档案室保存。

  二、续期登记

  (一)申请

  当事人延长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的,应当在到期日之前一个月内提出申请,并认真填写《房地产抵押续期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收件

  1、 续期登记申请审批表;

  2、 经办人身份证明。

  (三)审批

  经办人员将原档案材料及收件送交科长审核,报处分管领导审批。

  (四)注记

  缮证人员在原房屋他项权证“续期登记栏”中注记。

  (五)归档

  档案管理人员及时将有关资料存放抵押科档案室。

  三、注销登记

  (一)申请 房地产抵押期满,债务清偿完毕,抵押合同即告终结。双方当事人应在十五日内提出注销登记申请,领取并认真填写《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收件

  1、抵押注销登记申请表;

  2、房屋他项权证;

  3、房屋所有权证存押收据;

  4、经办人身份证明;

  (三)注销

  缮证人员注销档案中原有的抵押手续,并在抵押登记台帐上注记,同时退回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四)归档

  档案管理人员重新归档。

  四、变更登记

  (一)申请

  发生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更名或抵押物变更等原因,抵押双方当事人应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并填写《房地产抵押变更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收件

  1、抵押变更登记申请审批表;

  2、经办人身份证明;

  (三)审批

  收件人将原档案材料及收件送交科长审核后,报分管处长审批。

  (四)变更

  缮证人员重新填发抵押合同和房屋他项权证,并在原档案中注记。

  除变更名称执行此程序,其他变更登记,同初始登记程序。

  (五)归档

  档案管理人员将相关手续及材料归档。

  五、遗失登记

  (一)申请

  房屋他项权证丢失后,抵押当事人应及时申请办理遗失登记。

  (二)收件

  1、遗失说明及保证书;

  2、《威海日报》作废声明。

  3、抵押权人出具的书面的证明。

  (三)通知

  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告知其原房屋他项权证作废。

  (四)监证

  自登报声明作废之日起一个月后没发现其他问题,方可提档并按初始登记相应程序执行。

  (五)缮证

  同初始登记相应程序。

  (六)发证

  同初始登记相应程序。

  (七)归档

  同初始登记相应程序。

  六、重复登记

  同初始登记相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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