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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手续是怎样的?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05:33

  我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1997 年5月9日发布)第三条规定:所谓“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可见,房地产抵押涉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的重大经济利益,不可草率从事。

  (一)房屋抵押登记标准

  凡在本市城市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

  (二)房屋抵押登记程序

  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业务不收费。此项业务是书面受理,需要经过受理、审查、决定、告知四个阶段。办理此项业务,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抵押合同;

  3、以房屋所有权设定抵押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还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预售商品房设定抵押的,提交经预售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以共有房屋设定抵押的,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4、依法需由有关部门批准的,需提交有关部门同意设定抵押权的文件;

  5、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房屋抵押申报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抵押申请表;

  3、抵押合同;

  4、证明房屋价值的资料;

  5、委托书;

  6、抵押当事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7、非住宅房屋抵押的提交土地使用证;

  8、集体所有制企业房屋抵押的提交职代会决议;

  9、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抵押应提交董事会决议证明和工商部门出具的董事会组成人员证明;

  10、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房屋抵押的提交董事会决议证明和工商部门出具的董事会组成人员证明。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2)抵押登记申请书;(3)抵押合同;(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四)房屋抵押登记的费用

  个人购买住房抵押登记,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每件 100 元缴纳;申请组合贷款或其他贷款的,按每件 200 元缴纳。由个人承担。

  其他按抵押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的办法,由抵押人缴纳: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 )

  100 以下(含 100 ) 0.1

  100 —— 2000 (含) 0.04

  2000 —— 5000 (含) 0.03

  5000 —— 10000 (含) 0.02

  超过 10000 部分 0.01

  计费基数按登记的抵押物的价格总额确定,每件收费的上限为3 万元。上述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房地产登记处的依据为准。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审核后,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

  提示:

  房屋抵押登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29号);

  2、《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9号);

  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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