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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现房出售办事指南
一、办事须知
1、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需先向主管局(公司)申报出售计划,经审核同意后持主管局的批复,到房屋座落的区、县房改办办理售房许可证。
2、凡申请购买现住的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持房屋租赁合同、户口本、本人身份证到售房单位登记;与承租人同户籍同居一处的家庭成员或非同居一处的法定直系亲属购房时,除提供上述证件外,还需持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的《协议书》办理购房登记。
二、办事程序
1、申请登记
(1)承租人购房时需持《公有房屋租赁合同》、户口本、本人身份证到售房单位办理购房登记;与承租人同户籍同居一处的家庭成员或非同居一处的法定直系亲属购房时,除提供上述证件外,还需持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的《协议书》办理购房登记。
(2)售房单位核对无误后,发给购房人《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和《购房人工龄调查表》,购房人按规定填好后交售房单位。
2、定价审批
(1)售房单位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管理部门核定所售每幢房屋总建筑面积,办理评估手续。
(2)对所售房屋评估定价,填制《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审批表》。
3、签约交款
(1)售房单位通知购房人带本人图章、身份证到售房单位签订《公有住房屋租赁合同》。
(2)签订协议后,售房单位给购房人开具《购买公有住房缴款书》,并由购房人按售房单位指定地点规定期限缴纳购房款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售房单位赁购房人的《购房缴款赁证》给购房人开具《个人购买公有住房证明》。
4、产权转移
(1)售房单位持《房屋所权证》、《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一式两份)、《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审批表》、《天津市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和所售房屋平面图(首层、标准层1:500)、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许可证、售出房屋明细表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2)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管理部门开具\"领证通知书\",委托售房单位通知购房人到指定地点,赁《个人购买公有住房证明》、购房人身份证、图章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三、办事时限
购房申请签订协议交款,7日内完成;办量产权证件30天完成。
四、收费标准
购买公有住房产权登记采取优惠政策,对买卖双方实行综合收费的办法:
平房每件收取90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52元;向个人收取38元。
楼房一间的每件收取165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90元;向个人收取75元。
楼房二间的每件收取210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115元;向个收取95元。
楼房三间的每件收取270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145元;个人收取125元。
楼房四间的每件收取320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170元;向个人收取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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