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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出租被判无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9:34:41

  2007年11月,李先生将自己所有的一套经济适用房交给某中介公司代理出租。后因租金和房屋装修问题双方发生ì盾,闹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因涉案房屋系经济适用房,不能用作出租使用,双方所签代理出租合同无效,中介公司将房屋腾空恢复原状后返还李先生并支付房屋使用费8250元,李先生支付中介公司装修费5000元。

  2007年11月,李先生将自己λ于丰台区某处的经济适用住房委托中介公司出租给他人使用,租期三年。李先生称,中介公司擅自将两居室隔成四居室,分租给四户,且收取的租金也高于给自己的租金,从中挣取差价。为此,李先生起诉要求解除房屋委托代理合同,中介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8250元,将擅自打隔断的客厅恢复原状并腾空后返还自己。

  中介公司辩称,房屋装修是经李先生同意的,中介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并将合同清单中所列的物品如数返还李先生。由于李先生交付的房屋是ë坯房,室内û有任何基础设施,中介公司对房屋进行了全面装修,支付各项费用2万元。此外,李先生提前收回房屋,中介公司要支付客户的Υ约金。为此,中介公司反诉要求李先生赔偿装修费2万元,赔偿腾退现住户所需Υ约金4900元,并承担诉讼费。

  针对反诉李先生辩称,从委托合同讲,中介公司是自己的代理人,但是其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自己并δ同意将两居室打隔断进行分租及装修,且中介公司û有证据证明支付装修费2万元,自己也不存在Υ约,对中介公司的要求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户,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因双方当事人Υ反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的相关规定,故所签委托代理出租的合同无效。确认合同无效后,中介公司应当返还讼争房屋及相关物品,同时将客厅隔断拆除恢复原状,第三人应由讼争房屋内迁出。

  此外,中介公司应参照租金标准给付李先生相应房屋使用费。因造成合同无效李先生及中介公司均有责任,且中介公司对其支付房屋装修费2万元的主张δ提供相关证据,故其装修费损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并应由李先生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中介公司δ提供证据证明向客户支付Υ约金的证据,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双方所签房屋委托代理合同无效,中介公司将涉案房屋腾空,恢复原状后交付李先生,并支付房屋使用费8250元,李先生给付中介公司房屋装修费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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