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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购经适房入罪是个伪问题
压缩房地产投机利润空间、提高骗购违法成本、保障经济适用房公平合理分配,成为起草中的《住房保障法》的重要内容。针对使用不正当手段骗购经济适用房的人,住房保障法起草者之一王玉国主张将其入罪,以提高这种行为的违法成本。
经济适用房是由政府划拨土地、减免税费而建造的,面向中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性住房,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高收入者采取欺诈手段获得经适房,当然是挤占困难群体合法利益的行为,理应受到严厉惩处。但骗购经适房入罪与否的问题既然涉及罪与非罪,那么它就应该是刑法修改或者司法解释来解决的课题,而不是《住房保障法》所能解决的问题。和所有其他专门法一样,在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上,它只能规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可能去讨论某种行为是不是犯罪,以及量多少年刑之类的问题。
有人依据各地经适房管理办法中“骗购经适房者五年内取消申购资格”的规定,认为这是骗购行为未能入罪的表现。稍有法理学常识的人都应该明白,既然刑法之外的法律都不具备讨论罪与非罪的资格,那么作为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的经适房管理办法就更加不具备这样的条件。由一个经适房管理办法去规定什么是犯罪,这才是一个笑话。当然,在现实中骗购经适房者很少有受到刑法追究的案例,这不是立法的问题,而只能说是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部门之间案件移交渠道不畅通,以及司法机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不作为,都是造成眼下局面的重要原因。
《住房保障法》的起草者之所以重提骗购经适房入罪的话题,其意图在于强调由此提高骗购行为的违法成本。事实上,提高违法成本的最有效办法是加大执法力度,使所有违法行为都受到法律所规定的惩治,而不是单靠语言上的吓唬。而且,这种惩治也决不是单独对骗购者而言,在这个违法犯罪链条上的所有参与者都应当受到追究,尤其是掌握着权力的腐败者。实践证明,富人能够冒充穷人购得经适房,往往不是他们的骗术如何高明,而是相关的审批者、监管者在暗中帮忙的缘故。武汉经适房“六连号”事件,就是最好的例证。
打击骗购经适房的行为,不仅要以诈骗罪来追究骗购者,而且要以渎职罪、受贿罪等罪名来追究和惩办其中的腐败分子,只有这样才能算是真正全面提高了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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