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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孩子名义买的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吗?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9: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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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丈夫婚后生有一女,今年12岁。5年前,我们以女儿的名义买了一套学区房。而今,我与丈夫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但就该套房的处理产生争执。我认为女儿随我生活,房子自然应当归我,丈夫则认为女儿根本没有能力购房,房屋实际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分。
请问: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吗?
律师回复: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房屋不动产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原则,即房屋的产权以房产管理部门的登记为准。你们夫妻出资以女儿的名义买房,意味着父母的赠与。赠与是赠与人把自己享有处分权的财物无偿地给予受赠人的行为。父母将所购房屋,无偿登记给未成年子女,实际上就包含着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且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已经成立。
因此,你们的女儿是该房屋的产权所有人,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据此,作为女儿监护人的你们不能随意处分女儿的这套房屋,除非为了女儿的利益。而你们离婚并不是为了女儿的利益,也就无权处分即分割该房产。你说女儿随你生活,房子自然应当归你,这也不对。你只能代表女儿对该房产行使管理权,而不能擅自处分该套房屋。值得提示的是:父母买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一旦出于某种原因需要转让该房产或者是想用该房产抵押贷款等,都会遇到麻烦。因为房产是未成年子女的,要想转让或者处分,必须经过公证部门的公证或者经法院判决允许监护人处分孩子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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