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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新世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
【案情】 1991年5月3日,珠海市国土局与珠海市新世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新世界公司)草签了3030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书。5月8日,新世界公司就与中国化工石油珠海联合总公司签订了该块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新世界公司隐瞒上述情况,同年5月22日,与珠海市国土局正式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并由转让土地受让方代其向市国土局交地价款。同年6月25日,新世界公司收取了中国化工石油珠海联合总公司管理费25万元人民币。根据群众举报,珠海市国土局对此案进行了立案查处。
【处罚】 珠海市国土局经调查核实后认定:被处罚人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取管理费,情节严重,违反了《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于1991年12月11日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收回珠海市新世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拱北将军山拱北中学以北面积3030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2.没收珠海市新世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非法所得25万元人民币。
3.没收在该地块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1992年1月9日珠海市国土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于1992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于1992年4月15日起至30日前履行珠海市国土局处罚决定书的义务。但期满后当事人仍不履行,于是,珠海市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3030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交由珠海市国土局依法处理。
【评析】 l、本案是一宗典型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且违法手段狡猾,带有明显的欺骗性。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均须按照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55号令)的规定,履行申报审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产权登记是对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认证,是区别合法与非法的一个界线。
2、珠海市国土局对此案事实证据认定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处罚和执行依法到位,被处罚人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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