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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房屋权属如何分割
房屋已成为目前生活中最为重要的家庭财产,因此男女双方一旦离婚,涉及房产分割的问题和纷争日渐凸显。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生效实施,重点对“婚前贷款买房属个人所有、父母出资买房可视为单方财产”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这无疑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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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中需注意事项
有人说,这个《司法解释》会防止“傍大款、分财产”式的寄生行为;有人说,这样的解释,现实中对女性权利保护不够,当婚姻遭遇险滩时,在经济关系中往往占据主导地位的男性会更容易“保持优势”,女性会面临“扫地出门”的风险。为了理清此次婚姻法解释对离婚案件的影响,记者邀请专家律师,向大家解读离婚案件中有关房产的判决可能发生的变化。
●典型案例
案例1:女方首付男方还贷离婚房产判归女方
2003年,北京的张先生与公司的同事曾女士办理了结婚登记。因为曾女士是北京户口,符合相关条件,因此曾女士在结婚前3个月,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支付了20%的首付款后,向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婚后的“月供”几乎都是用张先生的工资支付的。2007年9月,夫妻俩拿到了房屋产权证。2008年5月,曾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确认该套房产为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张先生对离婚无异议,但提出,这套房产虽然是婚前所购,却是以结婚为目的购买,房产证也是婚后取得的,这房子理所当然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将该套房屋认定为曾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只将婚后还贷部分的一半即10万元,判决由曾女士负责归还给张先生。张先生完全不能接受这个结果,认为显失公平,他认为,就算法院不能认定房屋是夫妻俩的,他也应该享受到房屋的增值。当初买房时合同价是35万元,如今已涨到150万元。张先生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期间。
案例2:小两口为琐事闹矛盾老父亲讨房款被驳回
卿笑刚和贾梅2004年6月23日登记结婚。2006年,两人在北京看中了一处房产,卿笑刚的父亲卿虎经济实力雄厚,他出80万元为儿子和儿媳买下这套房。2008年,卿笑刚和贾梅因为琐事开始闹矛盾。卿虎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他担心儿子和媳妇离了婚,儿媳妇会分走一半的房产。次年,经与儿子商议,卿虎将儿子和儿媳妇起诉到法庭,让两人偿还当初买房的80万元。卿虎称,那80万元是自己借给小两口的,因此,房产并非是赠送给儿子和儿媳的,法庭上,卿虎出示了卿笑刚给自己打的借条。
庭审中,卿笑刚完全承认父亲的诉讼请求,表示会尽力还钱,贾梅却表示,当时公公是自愿出资给他们买房的,不是借,是赠与,而且丈夫打借条的事情她从不知道,不同意还钱。法院经审理认为,卿虎和卿笑刚是父子关系,卿笑刚向卿虎出具欠条,未有贾梅签字确认,此笔款项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卿虎是在儿子结婚后为小两口购置房屋出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据此法院驳回了卿虎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专家说法
主持人: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结婚前一方贷款买房、结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十分普遍,那么离婚时房屋应该归谁?
梁建莉:《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也就是说,案例1中的张先生这种情况如果现在离婚的话,不仅能拿到共同贷款的部分,还应该获得增值部分,其获得的份额远远不止10万元。
王灵平: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新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同时,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
主持人:当下适婚的年轻人,已多为80后、90后独生子女,接受父母的房屋馈赠比较常见。那么,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离婚时该归谁?
王灵平: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何玮:在实际生活中,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父母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此前出台的司法解释(二)规定,父母在子女婚前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与,而父母婚后出资是对双方的赠与。例如案例2中,卿笑刚的父亲在卿笑刚结婚后支付了全部房款,并未明确说明,因此法院认定房屋应当为卿笑刚夫妻的共同财产,可进行分割。现在新司法解释实施后,卿笑刚的父亲购买的房屋就应该认定是属于卿笑刚个人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主持人:传统习俗下,婚房多由男方来购置,女方购置一些家电家具等,这些物品即使价值不菲,也会日渐消耗贬值,比起日益增值的房产,简直不值一提。因此不少人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女方不公平。
梁建莉: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关于房产的规定,实际上都是以往在审判实践中出现过的,并且基本都是按此次的司法解释审判的,这次只是将以往审判实践中的“传统”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出来。婚前约定好是保护女性权益,如果当事双方在婚前对房子产权问题进行约定,女性也拥有一部分房产,这就是对女性权益的一种保护,离婚时女方就不会净身出户。此外,新司法解释对夫妻双方是同样对待的,父母给女儿买房,女婿同样也没份。现如今有很多女方的父母将装修房屋、购置家电的钱用于共同购置房产上,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按份共有”,这样女方就不会担心离婚后被“扫地出门”。
何玮:司法解释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等解释,表面上看相悖于目前中国的“男方出钱、女方陪嫁”传统观念,会使得女方无法得到之前应得的财产,但也正是对这一传统观念的挑战,颠覆目前中国社会对房子的观念,同时更是与《物权法》的相互呼应,更加保护合法的公民私有财产,同时打击一些借婚姻为名、只想靠对方飞上枝头的个别拜金女。因为现如今有一部分人是利用婚姻来谋取利益,这条规定的出台,可以有效遏制这种现象的产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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