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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居间协议纠纷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9:00

  二手房居间协议纠纷案例,通过案例看如何解决纠纷。

  案例一:二手房中介霸王条款小董与中介公司签订看房确认书:二手房中介公司将某房屋推荐给小董,在此次看房前,无其他经纪机构向小董推荐该房屋;如果小董与出卖人私下完成交易,或接受了其他二手房的房产经纪公司提供房屋信息后又通过第三人进行交易的,小董仍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二手房中介公司支付佣金和5万元违约金。小董签完确认书看房后,通过另一经纪公司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了此房屋,原二手房中介公司以小董违约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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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法:二手房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约定,只要客户经其介绍看房后,不管通过其他任何途径完成交易,必须向其支付中介费或更高数额的违约金,这在客观上将居间行为与是否通过居间服务促成合同的成立、交易的完成相剥离,造成中介和看房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失衡,属于霸王条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审理认为,二手房中介公司提供的确认书仅是对客户看房的记录,不能因客户进行了一次看房行为,就剥夺了针对该房屋选择其他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的权利,小董有权通过其他二手房中介机构以更低的成交价和二手房中介费完成交易。

  案例二:二手房的中介不当得利何女士欲购买房屋一套,与二手房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购买居间委托协议》。合同约定二手房中介公司居间服务存在瑕疵,致使何女士未能取得房屋产权的,二手房中介公司收取的居间服务报酬应予以退还。

  同日,何女士与房屋出卖人张某在中介公司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之前中介公司告知何女士,张某未将房屋贷款抵押解除。次日,何女士与中介公司签署《过户/贷款服务确认书》,何女士向中介公司交纳各种费用1.9万元。后由于该房屋无法办理过户和贷款,何女士以中介公司居间服务存在瑕疵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中介公司返还服务费1.9万元。中介公司辩称:公司已促成何女士与房屋出卖人签订合同,完成了居间合同义务,何女士应支付居间报酬。

  说法: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本案中,何女士与中介公司就居间服务费进行了细化,包括居间服务报酬、过户服务费及贷款服务费三项费用。中介公司为何女士及房屋出卖人张某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促成何女士与张某订立《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何女士作为委托方应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间服务报酬。

  中介公司同时收取了过户服务费及贷款服务费,但因《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中介公司并未向何女士提供过户及贷款服务,该费用为不当利益,中介公司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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