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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法院按《物权法》精神判决房屋损害纠纷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0:01

近日,静安法院审理一起因房屋漏水造成楼下邻居家中财物受损所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这是该院依据物权法总则判决的首起案件。
    法院依据《物权法》总则第7条、第37条判决:楼上邻居陈女士赔偿楼下邻居李小姐房屋损失人民币4000元,其他各类损失450元。
    李小姐与陈女士是长乐路某号的邻居。今年6月16日,案外人对小区水箱等进行施工,施工时施工方停止了该小区的进水,但当地物业公司并没有在小区内张贴停水通知。该日上午,居住在5楼的陈女士将阳台水龙头打开,并将下水道塞住。但在她离家外出时,未将水龙头关闭,导致在恢复用水后,水流渗漏进3楼同室李小姐的家中,使李家财物受损。
    法庭上,陈女士对漏水过程没有异议,但提出如果当时物业公司能够通知断水,就不会造成这样的后果,不同意起诉中的赔偿要求。
    经调查,法院以为:陈女士在打开水龙头后发现没有水,若及时将水龙头关闭,就不会产生水下漏的后果。即使物业公司没有张贴停水通知,在恢复供水后水流流出,也会从下水道自然流出,并不会造成对李小姐家中的物损,而恰恰是陈女士同时堵塞了下水道,才发生了该后果。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张贴停水通知,与李小姐损害后果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认定物业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物权法》总则第7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作出了一审判决。
  
   摘自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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