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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赠与纠纷应否立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0:48
案情:
赵义群与游祖彬因感情不合,于2002年1月到泸县法院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住房一套赠与其子游亮 .之后,游祖彬仍占有该住房,拒不履行赠与义务。现游亮的监护人赵义群以游亮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游祖彬给付该房屋。
对该案应否立案发生分歧,并形成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此赠与纠纷应当立案审理,理由为赵义群与游祖彬将其共有的房屋赠与其子游亮在双方离婚协议中已明确表示,且系双方的真实意思,并经法院的法律文书确认。该房屋已经系游亮的合法财产,不应再通过法院来确认,否则违反了《民诉法》规定的一事不再诉原则。游亮的监护人可直接要求游祖彬搬出房屋,停止侵害。
第二种观点认为:此赠予纠纷案应当立案审理,理由为赵义群与游祖彬虽在离婚时将共有房屋赠与其子游亮并经法院法律文书确认,但游祖彬一直占有该房屋不履行交房义务,受赠人未能实现其受赠物。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一百八十八的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具有救灾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因此,游亮的监护人可以要求游祖彬交付该房屋。故此案也可以立案审理。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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