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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性“农转非”后是否还有土地承包权
案情:李某丈夫系徐州一煤矿职工,从事深井采煤工作。当初国家为奖励高危作业工人,出台奖励性农转非政策,李某及子女就地转为非农业人口,获取粮油计划供应资格及国家安排工作待遇,但仍在原籍从事农业生产。2004年,村委会以李某及其子女属非农业人口,不具有本村村民资格为由,收回李某承包的土地,另包他人。
审判:滨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初,李某由农民转为非农业人口,是国家对李某丈夫从事深井作业,为国家做出特殊贡献而给予的奖励,目的是给李某送去一份利益。农转非后,因形势发展,政策改变,李某及其子女在粮油供应上较别人没有得到多的好处,没有被安排具体的工作,虽有奖励之名,但无奖励之实。从事农业生产一直是其生存的手段,剥夺其土地经营权,就堵塞了其生活来源,造成其生活上的困难,使国家的奖励在事实上不但没有给她带来利益,而且使她遭受损失,违反奖励的本质和目的。国家让李某就地农转非,目的就是尊重李某是否经营土地的选择权,不反对,更不禁止其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在国家没有给予工作安置,以及其本人没有放弃土地的情况下,国家承认并保护其与其他村民相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取消和剥夺其土地经营的行为都是对其权利的侵犯。滨海法院一审判决李某胜诉,继续承包经营自己的土地。
评析:从理论上讲,李某办理了农转非,就成为非农业人口,不再是本村村民,不应享受村集体成员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我国工农分工的政策决定的。在计划经济时代,工农因身份不同,权利义务差别很大,城市居民较农民有舒适的生产环境和优越生活条件,“跳出农门”成为农家子弟的宏愿。如果传统没有改变,李某一定选择离开土地,接受国家安排的工作,其与村委会的纠纷也就不会发生。然而,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国家管理体制发生改变,粮油供应失去了价值,政府没有能力给所有非农业人口分配工作,离开土地,往往意味着失业,李某选择留下无可厚非。其经营土地既可以视为国家给其安排的工作,也可以看作是其作为村集体成员应有的权利,国家对其的奖励就是体现在,她耕种土地,不负担其他农民向国家承担的有关费用。以其没有农民身份,没有承担村民义务而剥夺其土地经营权,侵犯了李某应该享有的权利,剥夺了国家对其的奖励,违背公平正义,违反鼓励奉献、奖励先进、保护发展的法律原则和精神。滨海法院跳出具体的法律条文,在条文后寻找法律规范,作出符合公平正义,体现法律精神的判决,是正确的,先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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