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婿占翁房反索赔 法院判决要搬离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3:13
中国法院网讯 七年前,出于好心让女婿住进了自己的房子里;七年后,他想让女婿离开可女婿却要赔偿金。老蔡不得不将将女婿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院判决唐某在判决生效后四十五日内归还老蔡房屋。
1997年5月,老蔡将自己在杨浦区的一处住房给女婿唐某居住,还和唐某签订了一份借房协议,双方约定,因唐某住房困难,妻子又患重病在家休养等原因,老蔡同意将自居公房暂借给唐某无偿使用,租期一年,期满后归还。协议订立后,唐某就住进了岳父老蔡提供的房子里,但户籍并没有迁入。借房协议租期届满后,老蔡也没有和唐某再订立书面协议,唐某就一直住到今年5月老蔡将他起诉到杨浦区法院。
在法庭上,老蔡诉称,自己为照顾女婿唐某的家庭住房困难才将住房无偿提供给唐某的,谁知近几年来,唐某不尽家庭责任,对妻女进行遗弃,所以要求唐某归还房屋。唐某辩称,是岳父老蔡一再请求他居住的,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婚后落户女家他已成为女方家庭成员,拥有居住权,老蔡让其走,必须支付赔偿金;而且和岳父老蔡签订的租赁合同缺少必备条款,也没有登记,所以不同意老蔡的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老蔡和唐某在1997年签订的借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与法不悖,是有效协议,该协议约定老蔡将自住房屋无偿借给唐某,该合同是借用合同。唐某基于婚姻关系并不能会取得老蔡房屋的使用权,只能是基于合同的借用关系取得房屋使用权。根据该借用合同,双方订立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双方没有再订立书面协议,唐某仍继续借用,是借用合同的延续,但借用期限应当视为不定期,对不定期的借用合同,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所以老蔡不愿再将房屋借给唐某,要求唐某归还房屋,于法有据。
1997年5月,老蔡将自己在杨浦区的一处住房给女婿唐某居住,还和唐某签订了一份借房协议,双方约定,因唐某住房困难,妻子又患重病在家休养等原因,老蔡同意将自居公房暂借给唐某无偿使用,租期一年,期满后归还。协议订立后,唐某就住进了岳父老蔡提供的房子里,但户籍并没有迁入。借房协议租期届满后,老蔡也没有和唐某再订立书面协议,唐某就一直住到今年5月老蔡将他起诉到杨浦区法院。
在法庭上,老蔡诉称,自己为照顾女婿唐某的家庭住房困难才将住房无偿提供给唐某的,谁知近几年来,唐某不尽家庭责任,对妻女进行遗弃,所以要求唐某归还房屋。唐某辩称,是岳父老蔡一再请求他居住的,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婚后落户女家他已成为女方家庭成员,拥有居住权,老蔡让其走,必须支付赔偿金;而且和岳父老蔡签订的租赁合同缺少必备条款,也没有登记,所以不同意老蔡的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老蔡和唐某在1997年签订的借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与法不悖,是有效协议,该协议约定老蔡将自住房屋无偿借给唐某,该合同是借用合同。唐某基于婚姻关系并不能会取得老蔡房屋的使用权,只能是基于合同的借用关系取得房屋使用权。根据该借用合同,双方订立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双方没有再订立书面协议,唐某仍继续借用,是借用合同的延续,但借用期限应当视为不定期,对不定期的借用合同,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所以老蔡不愿再将房屋借给唐某,要求唐某归还房屋,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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