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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甲醛超标 房主被判退还租金赔偿损失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3:43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房客张先生起诉房主承租房屋“有毒”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被告退还原告房屋租金6000元、租房押金3000元,检测费940元,搬家费300元。
原告张先生诉称,2005年10月12日,他经房地产经纪公司介绍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被告将东城区芳嘉园胡同某号楼2单元101号房屋租赁给他,租期为3年,月租金人民币3000元。合同签订后,他按照约定给付被告租金9000元及押金3000元,并于同年10月16日搬入租赁房屋。入住4天后,因室内空气呛人,致使他与家人出现恶心、咳嗽、胸闷等症状,无法在室内正常生活。后经了解得知,上述症状是因为室内空气污染所致。于是要求退租,遭到拒绝。
之后,张先生委托北京一家室内环境测试中心对承租房屋进行空气中甲醛、苯和总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检测,报告显示甲醛浓度超标五至六倍以上,总挥发性有机物浓度超标一倍以上,该房屋不适宜人居住。张先生于11月10日搬出承租房屋。
法院认为,被告出租的房屋空气中甲醛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致使原告不能在承租房屋中正常居住,应视为被告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现被告同意与原告解除合同,法院准许。因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其依据合同已收取原告的租金应予退还,同时应赔偿原告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知被告出租的房屋不久前进行过装修,被告也告知房屋装修后可能有气味,对此原告也未能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据此应适当免除被告的责任。
来源:新华网
原告张先生诉称,2005年10月12日,他经房地产经纪公司介绍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被告将东城区芳嘉园胡同某号楼2单元101号房屋租赁给他,租期为3年,月租金人民币3000元。合同签订后,他按照约定给付被告租金9000元及押金3000元,并于同年10月16日搬入租赁房屋。入住4天后,因室内空气呛人,致使他与家人出现恶心、咳嗽、胸闷等症状,无法在室内正常生活。后经了解得知,上述症状是因为室内空气污染所致。于是要求退租,遭到拒绝。
之后,张先生委托北京一家室内环境测试中心对承租房屋进行空气中甲醛、苯和总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检测,报告显示甲醛浓度超标五至六倍以上,总挥发性有机物浓度超标一倍以上,该房屋不适宜人居住。张先生于11月10日搬出承租房屋。
法院认为,被告出租的房屋空气中甲醛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致使原告不能在承租房屋中正常居住,应视为被告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现被告同意与原告解除合同,法院准许。因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其依据合同已收取原告的租金应予退还,同时应赔偿原告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知被告出租的房屋不久前进行过装修,被告也告知房屋装修后可能有气味,对此原告也未能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据此应适当免除被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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