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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过中介私下买房 省下介绍费多出违约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3:40
中国法院网讯 张女士委托中介公司购买二手房,但在看房后却“跳”过中介与卖房者自行达成了协议,为此,张女士被中介公司告上了法庭。原以为可以省去一笔中介费用的张女士,日前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付违约金1.01万元。
2004年4月17日,张女士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居间合同》与《定金协议》,由张女士委托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买受上海市浦东新区东环龙路181弄的一套住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价为131万元,合同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2小时,张女士支付中介公司诚意金6000元”。同日,双方还另行签订了一份《买受方看房确认书》一份,上载明“张女士不得私下与中介公司曾介绍的出售方进行本委托事项的交易,违者张女士应按私下成交价的1%支付中介公司违约金”。
嗣后,张女士与卖方都未在合同规定的4月20日之前到中介公司处签订合同,中介公司书面通知后,也未见有回音。不久,公司得知,张女士在4月30日已经以101万元的价款与上家自行进行了房屋买卖,房屋产权业已正式变更。由于张女士始终未支付居间服务费,中介公司认为张女士与上家私下交易的行为,违反了双方之间的约定,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张女士支付违约金。原审法院支持了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张女士支付违约金1.01万元。张女士对此表示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张女士称,其与中介公司的合同有效期截止为4月20日,但双方及卖方并未在该期限内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因此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失。自己与上家是通过网上信息成交房屋买卖的,因此原审所作判决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中介公司则认为,《确认书》中明确张女士负有“不得私下与曾介绍的出售方进行本委托事项的交易”的义务,否则应按私下成交购房总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张女士曾在公司的陪同下看房,后也表示满意,但却迟迟未按约签订合同,却私下与对方交易,其行为显然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张女士与中介公司之间的《房地产居间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中介公司为张女士提供了房源信息、并陪同其一起看房,后还与其签订了定金协议、看房确认书等,但张女士却私下与卖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其行为显已违反双方之间的约定的约定,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一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2004年4月17日,张女士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居间合同》与《定金协议》,由张女士委托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买受上海市浦东新区东环龙路181弄的一套住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价为131万元,合同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2小时,张女士支付中介公司诚意金6000元”。同日,双方还另行签订了一份《买受方看房确认书》一份,上载明“张女士不得私下与中介公司曾介绍的出售方进行本委托事项的交易,违者张女士应按私下成交价的1%支付中介公司违约金”。
嗣后,张女士与卖方都未在合同规定的4月20日之前到中介公司处签订合同,中介公司书面通知后,也未见有回音。不久,公司得知,张女士在4月30日已经以101万元的价款与上家自行进行了房屋买卖,房屋产权业已正式变更。由于张女士始终未支付居间服务费,中介公司认为张女士与上家私下交易的行为,违反了双方之间的约定,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张女士支付违约金。原审法院支持了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张女士支付违约金1.01万元。张女士对此表示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张女士称,其与中介公司的合同有效期截止为4月20日,但双方及卖方并未在该期限内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因此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失。自己与上家是通过网上信息成交房屋买卖的,因此原审所作判决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中介公司则认为,《确认书》中明确张女士负有“不得私下与曾介绍的出售方进行本委托事项的交易”的义务,否则应按私下成交购房总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张女士曾在公司的陪同下看房,后也表示满意,但却迟迟未按约签订合同,却私下与对方交易,其行为显然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张女士与中介公司之间的《房地产居间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中介公司为张女士提供了房源信息、并陪同其一起看房,后还与其签订了定金协议、看房确认书等,但张女士却私下与卖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其行为显已违反双方之间的约定的约定,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一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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