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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房反水 开发商为瑕疵担责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3:31
中国法院网讯 因所购房屋污水管反水,业主苏女士将房地产开发公司及物业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房地产开发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其赔偿苏女士3.3万余元房屋重新装修损失的判决。
2004年10月27日,苏女士购买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套房屋,并与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办理了交接手续。房子装修完毕后,为防止室内气体对人体造成损害,苏女士一直未入住。
2005年11月,苏女士诉至一审法院称,同年10月7日,自己打开房门准备入住时,发现室内充满污水和污物,致使家中尚未使用的木地板、踢角板、墙体等受损.经物业工作人员检查,得知是自家污水管道检查口下1.5米至1.6米处污水主管道内被一破损地漏堵塞,污水和污物从家中座便器涌出所致。从污水管道内取出的破损地漏为硬塑材质,其直径大于座便器及室内其它通经污水主管道的入口直径,完全可以排除室内用户造成该地漏进入污水主管道的可能性。房地产公司交付的房屋污水主管道存在隐蔽瑕疵,对此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应赔偿因此给自己造成的损失。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者,没有尽到保障公共管道畅通的义务,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且房地产公司与物业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判令:房地产公司与物业公司连带赔偿3.3万余元重新装修损失、1万余元房屋停用损失、2000余元供暖费损失,承担案件诉讼费及鉴定费。
房地产公司辩称,公司交付的房屋不存在质量瑕疵,房屋管道都经过了通球试验,不能排除苏女士或第三人将地漏塞入污水主管道的可能性,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物业公司辩称,公司只负责管理公共部位,苏女士所述事实是在室内发生的,公司无责任,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房地产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房屋竣工时管道是通畅的,经现场试验,在不特意施加压力的情况下,地漏不能通过污水管 道口掉入管道中。因此,房地产公司所述地漏可能是交付房屋后由污水管道口掉入管道的说法缺乏客观依据,在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其他致损原因的情况下,即使存在通球试验记录,也不能免除其作为开发商对所交付房屋应称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物业公司对致害结果不存在过错,故不应对赔偿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2004年10月27日,苏女士购买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套房屋,并与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办理了交接手续。房子装修完毕后,为防止室内气体对人体造成损害,苏女士一直未入住。
2005年11月,苏女士诉至一审法院称,同年10月7日,自己打开房门准备入住时,发现室内充满污水和污物,致使家中尚未使用的木地板、踢角板、墙体等受损.经物业工作人员检查,得知是自家污水管道检查口下1.5米至1.6米处污水主管道内被一破损地漏堵塞,污水和污物从家中座便器涌出所致。从污水管道内取出的破损地漏为硬塑材质,其直径大于座便器及室内其它通经污水主管道的入口直径,完全可以排除室内用户造成该地漏进入污水主管道的可能性。房地产公司交付的房屋污水主管道存在隐蔽瑕疵,对此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应赔偿因此给自己造成的损失。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者,没有尽到保障公共管道畅通的义务,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且房地产公司与物业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判令:房地产公司与物业公司连带赔偿3.3万余元重新装修损失、1万余元房屋停用损失、2000余元供暖费损失,承担案件诉讼费及鉴定费。
房地产公司辩称,公司交付的房屋不存在质量瑕疵,房屋管道都经过了通球试验,不能排除苏女士或第三人将地漏塞入污水主管道的可能性,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物业公司辩称,公司只负责管理公共部位,苏女士所述事实是在室内发生的,公司无责任,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房地产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房屋竣工时管道是通畅的,经现场试验,在不特意施加压力的情况下,地漏不能通过污水管 道口掉入管道中。因此,房地产公司所述地漏可能是交付房屋后由污水管道口掉入管道的说法缺乏客观依据,在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其他致损原因的情况下,即使存在通球试验记录,也不能免除其作为开发商对所交付房屋应称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物业公司对致害结果不存在过错,故不应对赔偿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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