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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
原告王甲到法院起诉继母刘某,要求按其父王某生前所立的
原告王甲到法院起诉继母刘某,要求按其父王某生前所立的遗嘱来分配王某所遗留的财产。被告刘某以原告未对其父尽赡养义务,不能享有继承的权利,且王某在立遗嘱时已处于病危状态,遗嘱应属无效为由提出答辩,要求法院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法院查明,原告王甲系被继承人王某的儿子。被告刘某是原告的继母。王某于2003年11月23日立公证遗嘱一份,内容为:王某与刘某结婚前所建的正房五间及院落归王甲所有;王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存款,属于王某的那一半归王甲所有。王某因病于2003年12月份去世,被继承人王某与被告刘某在银行有存款25900元。王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为王某办理丧葬的费用均由原告王甲支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被继承人王某遗留的正房五间及院落归原告王甲所有;被继承人王某与被告刘某的银行存款25900元归被告刘某所有,被告于2004年5月10日前付给原告王甲12950元。
评析
一、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01年,我国对旧《婚姻法》进行了重大修改,新《婚姻法》对夫妻个人财产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这个规定排除了婚前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也排除了婚前财产可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上述最高院的规定与新《婚姻法》发生了冲突,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涉及到婚前个人财产时,应适用新《婚姻法》的规定,即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无论经过多少年,都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不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发生在新婚姻法出台以后,应该适用于新的规定,即不论其夫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该房产都应该是王某的婚前财产。因此,王某有权就该房产进行全权的处置,其妻刘某不享有共有权。但是对于存款,由于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属于共同财产,王某和刘某各占一半。
二、本案是采用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
本案中如果王某未立遗嘱应采用法定继承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法定继承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原告系被继承人王某的儿子,被告刘某系被继承人王某之妻,他们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情况下,他们应当均等地享有法定继承遗产份额的权利。但在本案中涉及被继承人的遗嘱,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由于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如果遗嘱有效,本案就不能按法定继承处理,只能按照王某的遗嘱处理遗产。
三、王甲是否有继承权
在本案中,王某之妻刘某提出王甲未尽赡养义务,不享有继承的权利,王甲是否真的不享有继承的权利呢?《继承法》第七条有明确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在本案中,被告提出王甲未赡养王某,不符合《继承法》第七条所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并且被告以王甲未尽赡养义务的主张来提交证据,从双方认可的王甲为王某交纳医疗费等行为看,被告的主张不属实,况且王某自愿立遗嘱将遗产留给王甲,说明王甲并没有伤害其与王某的父子感情。因此,王甲并没有丧失继承的权利。
四、该遗嘱是否有效
有效的遗嘱必须满足五个方面的要件:(1)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4)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5)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1.被继承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因此是否具有行为能力是遗嘱是否成立的必要条件,在本案中,被继承人王某立遗嘱时虽在病中,但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王某当时的精神状态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王某作为成年人,在被告对其主张举证不能的情况下,遗嘱人王某在公证机关工作人员面前所立的遗嘱应为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2.遗嘱人对其所处分的财产是否有处分权
前面已经论述了该房产为王某的婚前财产,其妻对该房产不享有共有权,因此,王某有权处分自己的房产,而存款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同样有权处分自己的那一半。
3.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
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3)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从本案可以看出,该遗嘱在内容上并没有违法的地方。
4.遗嘱的形式是否合法,公证遗嘱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从该条可以看出,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效力。本案中,被继承人生前立了公证遗嘱,被告要想主张此遗嘱无效,必须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及相关证据。被告不能提出,该公证遗嘱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遗嘱合法有效,王甲有权就该遗嘱行使自己的继承权。
提示:对婚前财产产权人有独立处置权.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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