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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得房产欲赶走同住智障小姑
陈女士因与前夫韩先生离婚分得一套房子。小姑韩女士有智力障碍,因为动迁安置,一直生活在这套房子里,由韩先生母亲张老太照顾。现陈女士认为离婚后房子属于自己所有了,要把前婆婆和小姑“请”出去,在遭到她们拒绝后,陈女士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她们搬出去。昨天,闵行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陈女士与韩先生结婚后,同婆婆张老太和小姑韩女士一起生活,韩女士因有智力障碍,衣食起居一直由张老太料理。2003年,因老房动迁分得一套房屋,协议约定安置人员为陈女士一家和韩女士,该房屋产权人被登记为陈女士。婆婆和小姑在该房子一直住到现在。今年,陈女士与韩先生登记离婚时商定该房子归她所有。现陈女士认为离婚后,前夫韩先生已搬出该房屋,故韩女士也不能继续在里面住了,另外,她离婚后,与张老太之间已没有任何关系,故张老太也不应继续住在该房屋内,其要求遭到张老太和韩女士拒绝后,陈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张老太和韩女士搬离出该房屋。
张老太和韩女士则表示坚决不同意陈女士的诉讼请求。其辩称,讼争房屋由老房动迁取得,在动迁协议中韩女士就是被安置人口,因此对该房屋当然享有居住权;因韩女士有智力障碍,需要母亲照顾,因此张老太也当然有权居住在系争房屋内,另外,陈女士与韩先生离婚之事从未有人告知过她。
庭审中,张老太表示,其与女儿身体健康、两人均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她有能力照顾女儿。作为本案第三人的韩先生表示,愿意照顾妹妹韩女士,建议韩女士随他们一起在外租房生活。
对此建议,张老太和韩女士表示拒绝。
法院认为,讼争房屋系因动迁安置而取得,因此韩女士作为动迁安置协议所确定的安置人员,对于该房屋享有当然的居住使用权。陈女士要求韩女士搬离该房屋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张老太作为韩女士的法定监护人,负有照顾她生活的法定职责,韩先生虽表示愿意接受韩女士与他们共同居住,但目前情况下,韩女士的监护人仍然是张老太,并无证据表明张老太不适于继续监护韩女士,张老太也没有委托韩先生监护韩女士的意愿,因此在通过合法途径变更韩女士的监护人之前,仍应由张老太承担监护韩女士的责任。为全面履行其监护职责,在韩女士对该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的前提下,张老太亦有权与韩女士共同居住在该房内。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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