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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52:51

  导读:《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2月17日经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局市场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加强商品房市场交易秩序监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监督工作。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及高新区(以下统称主城区)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注销工作由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注销工作。

  市房地产信息中心负责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入网权限管理、系统维护及网络信息技术支持。第四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变更、注销,坚持方便、及时、高效和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备案

  第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由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并联机打印和双方署名后,通过房屋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自行办理。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文本等。向商品房买受人说明预售房屋的状况,告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联机打印和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程序、要求和注意事项。

  商品房现售的,应当完成商品房初始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文本等。向商品房买受人说明现售房屋的状况,告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联机打印和有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根据交易系统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其补充协议指导文本协商拟定合同条款。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与联机打印,并按规定完成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一)双方当事人通过交易系统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并确认合同内容无误后(可通过预览或预打印方式核对),正式提交。交易系统随后在商品房的楼盘表中显示该套商品房已经处于拟定合同状态。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交易系统联机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易系统同时自动生成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买卖双方共同署名后,开发企业将带有编号和经双方署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给买受人收执。

  (三)商品房预售的,开发企业在联机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即时通过交易系统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交易系统同时自动生成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信息。

  第九条交易系统自动识别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相关信息,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支持:

  (一)所购房屋不在预(销)售许可范围内;

  (二)所购房屋已被其他买受人联机签约或买卖合同已登记备案;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与核准预售许可的预售人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所有人名称不一致;

  (四)买受人有“业主委员会”、“清算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等不具有房屋登记主体资格的名称字样;

  (五)购买采用机械式立体停车位或可售停车位超过规定比例;

  (六)网签合同内容不完整,未录入相关信息; (七)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裁定、决定查封限制房地产权利或其它法律法规政策禁止出售的。对于无本条前款情形之一的,交易系统自动予以备案。

  第十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该(套)商品房在交易系统商品房项目楼盘表中自动显示为“已售”状态。 商品房买卖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没有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交易系统中商品房买卖合同记录信息自动解除,并自动恢复为“可售”房源状态。

  第三章变更

  第十一条在办理预告登记或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前,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可向具体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变更的单位提出变更申请:

  (一)更改贷款银行、首付款比例、贷款年限、付款方式以及由此产生的合同成交金额变更;

  (二)共同买受人之间共有方式及份额变更(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份额只能增加);

  (三)修改买受人性别、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四)更改买卖人、取消共有人除外的合同书写笔误或录入错误;

  (五)买卖双方当事人需要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主体以及房屋坐落、面积等自然属性以外的合同条款;

  (六)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在买受人间减少共有人;

  (七)买卖双方协商一致,买受人在家庭成员(仅含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间更名或增加共有人。

  第十二条申请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买卖双方签署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变更申请表;

  (二)证明合同登记备案信息需要变更或更正的材料;

  (三)开发企业介绍信、双方有效身份证。

  属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原因申请变更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的,买受人应提交户籍地或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第四章注销

  第十三条在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或房屋所有权登记前,买卖双方依约解除或终止履行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双方应当向具体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注销的单位提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注销申请;持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裁判文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判定由单方办理的,可单方申请办理。已办理房屋预告登记或已完成初始登记的,原则上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申请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二)买卖双方签署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备案申请表;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的协议;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户银行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购房交款凭证;

  (五)买卖双方对提交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六)开发企业介绍信、双方有效身份证。

  第十五条当事人一方需委托代理人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除应当提供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六条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注销中,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借贷、融资等原因的,双方应当提供情况说明及信息真实承诺书、融资(借贷)协议及融资(借贷)解除协议等材料;其中,房屋在主城区内的,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后,双方应当填写注销申请表并交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的业务窗口受理。

  第十七条房屋在主城区的,申请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存在下列情形(法院裁定解除合同除外)之一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实行初审、复审制:

  (一)同一项目一次性申请注销备案,超过3套(含3套)以上的;

  (二)同一项目上一个月内累计申请注销备案超过10套(含10套),本月申请注销备案的;

  (三)市场监管中发现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商品房买受人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取得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房产管理部门可暂停该房地开发企业当期所售商品房合同网上签约功能。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市、相关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记减信用分、在交易系统网上公示等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抄送相关监管部门。

  第二十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定期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注销相关信息通过公众信息网予以披露,并对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变更、注销工作予以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二条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变更、注销已有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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