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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能否继承父亲的全部房产?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35:52
【案情介绍】

    2009年6月5日,王祝杰因心脏病突发而去世,其定居在美国的独生儿子王勇急忙回国奔丧。在料理完父亲的丧事之后,王勇打开父亲留给他的遗嘱,得知父亲生前居住的房子由自己继承。

    于是,王勇到房管部门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经办人员看了遗嘱及遗嘱的公证书后,告知他还需到公证处办理一个继承公证,才能为他办理房屋过户。王勇来到公证处,公证人员在询问时得知,王勇的生母早已过世,但是王祝杰的第二任妻子刘越还健在。于是公证人员向刘越了解是否有王祝杰的其他遗嘱,刘越表示没有其他遗嘱,但她已经就上述房产的继承问题,向法院提起分家析产纠纷的诉讼,并将法院的立案通知交给公证处。公证处通知王勇,公证暂时无法办理。

    原来3天前,刘越以“住房是她和王祝杰婚后所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法院提起分家析产纠纷诉讼,主张其享有房屋一半的产权,王勇只能继承王祝杰那一半的产权。庭审前,王勇向法院提交了父亲与刘越签订的“住房产权归王祝杰一人所有”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和该协议的公证书,还提交了刘越写下的“和王祝杰结婚后不要其房产”的字据。

    【案情分析】

    王祝杰的这套房子是和刘越结婚以后购买的,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夫妻共同所有。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所有权形式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执行。

    由于王祝杰和刘越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房子的产权归王祝杰一人所有,因此刘越对该房屋不享有所有权;王祝杰的遗嘱指明由王勇继承这套房产并做了公证,是合法有效的,王勇完全有继承的权利。

    【审判结果】

    本案经法院审理认为,刘越对这套房产根本就没有所有权,也没有继承权,其主张分一半房产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刘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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