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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商是业主代理人,分包商是否可以向该总承包商要求支付工程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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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不能承担被代理人的债务,即便总承包商作为业主的代理人,如果合同规定分包商的债务由业主承担,作为业主代理人和施工管理人的总承包商也不能承担业主对分包商的债务。
在一个案例中,分包商完成了钢结构工程,要求支付到期的100万美元工程款,起诉施工管理人(既作为业主的代理人,也作为总承包商)、业主(合伙)、各个合伙人。施工管理人要求解除对他的诉讼,因为根据法律代理人不能替被代理人承担债务。
法院认为,分包商没有说明业主是否已经破产或无力承担债务,他只是说没有得到付款。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表明业主无力支付债务,因此组成业主的各个合伙人不能承担业主的债务。
分包商指出,虽然自己知道施工管理人和业主之间的代理关系,但由于一份协议规定:“施工管理人应当支付给分包商的合同价款6,450,000美元”这一规定表明施工管理人将承担业主债务。
法院认为,该合同的另一个条款规定:“业主而不是施工管理人承担所欠分包商的债务”这一条明确地反映了当事人的意图。施工管理人并不能承担业主的债务。
这样,即便施工管理人是总承包商,由于他是业主的代理人,而合同又规定业主承担分包商的债务。分包商只能向业主要求承担债务,而不能向总承包商要求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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