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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存瑕疵老板拒付尾款 法官巧调化纠纷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34:16
导读:近日,新疆疏附县法院受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原告韩某称自己依照合同修建厂房并交付给被告使用,但被告工程尾款至今未给,法官经过了解,终于得知事情始末。
2011年4月,被告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将其钢结构厂房工程发包给原告韩某,合同总价为52.5万元,时至2011年9月26日,扣除被告已付劳务费,被告还欠原告工程款共计17.5万元。被告口头承诺,年底全部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累计支付了原告10万元,尾款7.5万元至今未给,已逾期两年多,公司老板以厂房修建不合格为由拒付尾款。
经查明,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合同对厂房标准未作详细规定。法官到实地查看厂房后发现,厂房主体大柱上梁接口处间隙较大,确有安全隐患。几经调解无果,僵持不下。法官如果依《合同法》勉强下判,必定不能让当事人心服口服,这给法官出了道难题。
调解过程中,被告要求原告维修厂房,修好验收后付清尾款,而原告称自己对被告十分了解,维修完被告肯定会以种种借口说维修不合格,且被告顾忌厂房已堆积货物,维修耗时耗力巨大,不敢贸然动工。
法官看出了双方的心思,通过实地观察,发现安全隐患全部集中在近20个主体大柱子顶端处,每个柱子结构相同,为了节约成本,法官提出先维修门前的第一个柱子,因为这个柱子在空旷处,没有货物堆积,施工方便,原告修好后待被告验收完毕后,再以这个为标准,再将其他所有柱子顶端缝隙维修完毕。原被告当即表示同意。
双方的顾虑消除了,维修工程马上启动,短短半月,厂房便维修完毕,当事人双方脸上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一场积压两年多的纠纷就此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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