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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机械合同纠纷需要注意什么
在工程机械设备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均为大金额交易,一台设备少则几十万,多则上千万甚至过亿;工程机械交易也会涉及到多个种类的合同,包括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设备租赁合同等,而无论何种种类的合同,除一次性付清全款外,其他交易方式的履行期限都会较长。鉴于工程机械交易的以上特性,这就要求我们在拟制和签署相关合同时应注意一些问题,避免或尽量减少因合同所产生的纠纷。
一、明确交易标的的情况
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一般会重点对设备的名称、型号、价款及其他费用等情况进行比较明确的约定,但有时候会对标的物的情况约定的不够明确。因为工程机械设备尤其是大型设备是由若干机体及其他零件组成,或是同一型号的设备因客户需求也会出现不同的构造;而有些设备是可分的,同时也没有统一标准规范,它的高度或吨位重量都是可以分开组合的,这时候交易双方就要对标的物的范围及所包含的附属部件进行明确约定,这样双方在发生争议时就有明确的主张依据。
二、票据的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的规定,开具发票是接受价款一方的法定义务。一般的交易双方可能更注重的是对于合同款项支付时间的约定,而常常忽略对于发票开具的时间和条件的约定,但票据的交付也往往会导致双方产生纠纷,尤其是工程机械行业,因其付款周期长,票据开具时间的不确定性更容易产生纠纷。实践中常遇到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开具发票和支付货款的先后顺序,而买受人以出卖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大部分学者观点认为,按照合同法理论,合同义务分为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又可进一步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在三种合同义务中,只有违反了主给付义务才能够导致抗辩权的产生,仅仅违反了从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是不能导致抗辩权产生的。虽《发票管理办法》对开具发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表明开具发票行为是一项法定义务,但从合同义务种类来说其充其量也只是一项从给付义务而已。因此无论是法定义务还是约定义务,只有在被认定为主给付义务时,才能够导致合同抗辩权的产生。
所以,如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票据开具的顺序和条件,一方不能以相对人未开具发票作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抗辩事由;如果合同对于开具发票有所约定,则可以以之作为抗辩事由。因此交易双方应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对票据的交付情况进行明确约定,如一方违反此规定,除可据此抗辩外,还可主张因其违反票据交付义务所造成的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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