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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交通部《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及《河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冀交基字[2005]24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交通部门管理的境内新建、改建三级以上公路工程,其它公路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质量鉴定的依据:
1、国家、交通部、交通厅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
2、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3、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
4、有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对工程的批复文件等。
第四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鉴定工作,由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完成。
第五条 未经质量鉴定的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 质量鉴定必须严肃、公正、实事求是,对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做出符合实际的评价。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包括基本要求检查、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内业资料审查,以及按本办法规定方法进行质量评定分数计算。
第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在交工验收前和竣工验收前的鉴定检测、检查数据、资料和监督过程中积累的数据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第九条 必要时竣(交)工质量检测工作(或其中部分技术指标),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项目法人直接向外委托应经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认可。
第十条 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按附件六要求编制。
第十一条 质量鉴定的单位工程与分部工程划分的原则:
1、单位工程:每个合同段范围内的路基工程、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分别作为一个单位工程,特大桥、大桥、中桥、隧道以每座作为一个单位工程(特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大桥分为多个合同段施工时,以每个合同段作为一个单位工程);互通式立交内的路基、路面、桥涵、交通安全设施等按合同段纳入相应单位工程或单列为单位工程,机电、房建、绿化等单位合同段为一个单位工程,每个单位工程中包含若干个分部工程;
2、分部工程:每个合同段内的路基土石方、排水、小桥、涵洞、支挡、路面面层、路面基层、路面底基层、标志、防护栏、桥梁上部、桥梁下部各作为一个分部工程。
第三章 质量鉴定方法
第十二条 分部工程质量鉴定方法:
工程实体检测按附件二规定的抽查项目及频率随机抽测,抽测项目的合格率加权平均计算分部工程的合格率,乘以100作为分部工程实测得分。
外观检查存在的缺陷,在分部工程实测得分的基础上扣分,单个分部工程外观扣分累计不得超过15分(若实体工程确实存在较多外观缺陷,按规定扣分远远大于15分时,应修补处理后再行鉴定)。
(注:外观扣分:路基沉陷是指超出规范允许的不合理的沉降,对于合理的工后沉降,外观检查不扣分。)
第十三条 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方法:
根据分部工程得分采用加权平均值计算单位工程得分,再逐级加权计算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合同段得分扣减内业资料扣分为该合同段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每合同段内业资料扣分累计不得超过5分,再逐级加权计算项目工程质量鉴定得分。
注:工程投资额均为工程决算投资额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等级划分:
工程质量等级按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逐级进行评定,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分部工程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则分部工程质量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单位工程所含各分部工程均合格,且单位工程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质量等级为优良;所含各分部工程均合格且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小于90分,质量等级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合同段(建设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合同段)均合格,且工程质量鉴定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优良;所含单位工程均合格,且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小于90分,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不合格分部工程经整修、加固、补强或返工后可重新进行鉴定。但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造成大面积返工或经加固、补强后造成永久性缺陷(使用寿命或承载能力受到影响)及交工后可视的外观改变的工程,其相应的单位工程、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质量评分不高于85分),并视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由竣工验收委员会决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可评为优良。
路面工程表面层的修补面积大于路面总面积的10%或车辙深度超过养护指标要求的累计长度大于路线单车道累计总长度的25%,该单位工程不得评为优良工程。
第四章 质量鉴定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质量鉴定工作由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实施,项目法人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做好准备、配合工作。
第十六条 质量鉴定工作分为一个过程和三个阶段组织进行:
过程鉴定:在平时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对已完工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认的隐蔽工程及桥涵结构构件进行随机抽样检查,检查数据计入工程质量鉴定评定数据。
第一阶段:路基工程基本完工和桥梁结构下部工程基本完成时,施工单位按进度安排将进入路面工程或桥梁上部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首先应向项目法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已完成路基工程或桥梁下部工程交工申请,项目法人审查认可后按附件一要求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质量交工检测申请,路基交工段落一般不得少于1公里,特殊情况项目法人应做好质量监督机构质量鉴定与施工安排的协调工作。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申请应及时安排质量鉴定工作。此阶段鉴定检查按附件二要求项目及频率进行检查。
第二阶段:合同段合同任务工作全部完成,准备交工验收前一个月施工单位(承包人)向项目法人提交质量交工检测申请,项目法人根据现场情况及交工验收的条件对其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由项目法人向质量监督机构按附件一的要求提交申请。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组织质量检测,按附件二要求的项目及频率对工程实测指标、整体外观和内业资料进行鉴定检查,根据检测内容等具体情况,在交工验收前进行数据汇总,并向项目法人提交质量检测意见(见附件三),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提交质量检测报告(见附件四)。
第三阶段: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不少于45天的时间内,项目法人按附件五的要求,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竣工质量鉴定申请,质量监督机构按附件二要求的指标、工程整体外观及竣工资料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及交工到竣工时间段内质量变化情况,在竣工验收前向项目法人提交质量鉴定报告(见附件六)。竣工前的工程实体检测工作应兼顾技术要求,如弯沉检测要考虑不利季节的影响,避免在不利季节采集数据;现场检测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避免对正常交通造成较大影响,项目法人负责联系协调,维护好交通秩序。
第五章 鉴定检查
第十七条 质量鉴定工程实体检测频率按下列要求进行:
1、路基工程压实度、边坡每公里抽查不少于一处,路基弯沉为双车道每公里不少于80点;
2、排水工程的断面尺寸每公里抽查2-3处,铺砌厚度每合同段开挖检查5-10点;
3、小桥抽查不少于总数的20%;
4、涵洞抽查不少于总数的10%;
5、支挡工程抽查不少于总数的10%且每种类型抽查不少于1处;
6、路面工程的弯沉、平整度、横向力系数: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为双向代表车道全线连续检测,其它等级公路单向代表车道连续检测,弯沉检测双车道每公里不少于80点,其他抽查项目每公里不少于1处;
7、特大桥、大桥、中桥逐座检查;
桥梁下部工程,特大桥、大桥少于5个墩台的逐个检查,5个至10个检查5个,多于10个的抽查总数的50%;中桥抽查墩台总数的50%;
8、隧道逐座检查;
9、交通安全设施中防护栏每公里抽查1处;标志抽查不少于总数的10%(各种类型均应抽查)。
第十八条 质量鉴定检查项目见附件二。
第十九条 抽查项目的规定值或允许偏差,除本办法附件二明确的规定值或允许偏差项目外,其余项目的规定值或允许偏差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质量鉴定外观检查。
在项目(标段)交工验收前和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或被委托的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外观进行全面检查。
1、工程外观存在严重缺陷和安全隐患或已降低服务水平的建设项目,应鉴定为不合格,经返工、整修达到设计要求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后重新组织质量鉴定。
2、交工前质量检查时,应对桥梁、隧道、重点支挡工程、高边坡等涉及安全运营的重要工程部位进行重点检查,并在竣工验收前全面复查。
3、外观检查内容及扣分标准见附件二,对附件二中未列出的外观缺陷问题,根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有关规定酌情扣分。
4、对于工程质量鉴定总体要求的内容、关键部位必须现场检查核实,一般情况应通过检查项目法人、监理、承包人的内业资料进行验证。
第二十一条 内业资料审查内容见附件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办法”(冀交监字[1995]4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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