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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暂行标准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检测单位: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03]190号)的规定,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暂行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暂行标准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分为建筑工程材料检测、建筑工程专项检测和建筑工程综合性检测三大类。申报建筑工程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必须满足相应资质标准的要求,并依据实际检测能力对照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编制的《重庆市工程建设检测项目及参数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选择所开展检测项目的具体检测参数。《汇总表》中各个检测项目的检测参数备注栏中有“*”的,是强制性检测参数,检测单位必须具备对所申报检测项目的各个强制性检测参数进行检测的能力。
一、建筑工程专项检测类
(一)资质标准
1、独立法人单位(如暂时不能做到有独立法人地位,应有独立的建制,并应有法人代表的委托);
2、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70万;
3、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地、设施和检测设备;
4、检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由熟悉本专业检测技术和管理业务并具有三年以上的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和质量保证人应由熟悉本专业检测技术和管理业务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5、检测单位中有职称的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应少于75%;
6、检测单位应有6名以上的从业人员取得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证书,检测单位取得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应证书的从业人员应与所开展的各个专项检测项目相适应,其中具备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从业人员应不少于3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保证人必须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证书。
(二)检测项目:
1、工程桩和地基承载力;
2、幕墙及门窗;
3、室内环境质量;
4、无损检测;
5、其他专项检测项目。
申报建筑工程专项类检测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对以上检测项目中的任一项或几项进行检测的能力。
二、建筑工程材料检测类
(一)资质标准
1、独立法人单位(如暂时不能做到有独立法人地位,应有独立的建制,并应有法人代表的委托);
2、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70万;
3、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地、设施和检测设备;
4、检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保证人应由熟悉本专业检测技术和管理业务并取得中级技术职称3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5、检测单位中有职称的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应少于70%;
6、检测单位应有6名以上的从业人员取得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证书,其中具备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从业人员应不少于3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保证人必须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证书。
7、有齐全的试验标准、规范及试验方法。
(二)检测项目:
1、常规建筑材料:
(1)水泥、砂、石、轻集料、掺和料、砌墙砖和砌块;
(2)钢筋及焊接接头;
(3)普通混凝土、抗渗混凝土、砂浆;
(4)防水材料。
2、天然石材和陶瓷砖;
3、土工检测及岩石单轴抗压强度;
4、混凝土预制构件。
申报建筑工程材料类检测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对以上所有检测项目进行检测的能力。
三、建筑工程综合性检测类
(一)资质标准
1、独立法人单位(如暂时不能做到有独立法人地位,应有独立的建制,并应有法人代表的委托);
2、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200万;
3、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地、设施和检测设备;
4、检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保证人应由熟悉本专业检测技术和管理业务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5、检测单位中有职称的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应少于80%,其中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数量应不少于2人;
6、检测单位应有20名以上的从业人员取得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证书,其中具备中级技术职称的从业人员应不少于10人,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从业人员应不少于5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保证人必须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证书。
(二)检测项目:
1、建筑工程材料检测类中的各个检测项目;
2、工程桩和地基承载力;
3、幕墙及门窗;
4、室内环境质量;
5、无损检测;
6、建筑结构安全性能;
7、水电管材、线材;
8、钢筋机械连接及锚具;
9、建筑装饰装修。
申报建筑工程综合性检测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对以上所有检测项目进行检测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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