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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13:53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建管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了维护房屋建设及使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管理,确保我市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现将《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给市建委建管处。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工程建设各方和房屋建筑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保修期限为建设部令第80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所规定年限。

  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在房屋设计安全使用年限内均属投诉范围。

  第五条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日常工作。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所属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日常工作。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应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各区(市)县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六条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应按规定设立专门负责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向社会公布工程质量投诉电话。

  第七条 负责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在受理工程质量投诉时,对投诉的信函应做好登记;对以电话、来访等形式的投诉,承办人员在接待时,应认真听取陈述意见,做好详细记录并及时填写《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登记表》。

  对不属于工程质量方面的投诉,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应向投诉人进行解释。

  第八条 对于投诉的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合理的要求,要限时妥善处理;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向投诉人作出解释,并责成工程质量责任方限期解决;对需几个部门共同解决的质量投诉,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各负其责、协同处理;对不合理的要求,要作出解释。

  第九条 对涉及工程结构或使用安全、工程使用功能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群诉群访的工程质量投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对工程进行现场检查,跟踪监督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对注明联系人姓名和联系地址的投诉,要将处理的情况通知投诉人。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妥善地对待和处理工程质量投诉,并依法承担各自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在处理工程质量投诉中,不得将工程质量投诉中涉及到的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在投诉处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敷衍、推诿、拖延,质量监督机构将责令改正;引起群众集体上诉上访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质量监督机构将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方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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