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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问题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44:22
网友咨询:房屋总价148075.2元,2009年10月2日已付12000元,余款2009年10月9日付清,现买受人要求退房,该怎样行使权利?余款未付,已付款未与丈夫协商。
找法网律师解答:
协商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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