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44:25
发文单位:福建省财政厅
文 号:闽财农税[2004]27号
发布日期:2004-8-24
执行日期:2004-8-24
福州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免征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的请示》(榕财农[2004]118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2000年5月福州开发区长江贸易总公司原承包人钟定国及其妻购买福建粮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四套房屋和2个车位,交34.79万元定金,直至钟定国因诈骗于2000年10月被成都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购房者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之前缴纳契税。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产权转移未完成的,不征契税。因此,钟定国及其妻在福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注销之后,不征房屋买卖契税。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福建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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