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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商品房现售管理若干规定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5:36:06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实际,特制定了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现售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送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申请商品房现售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销售机构注册备案证;

  (七)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落实情况;

  (八)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或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

  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

  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九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第十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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