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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楼房未获预售许可证 不得收取定金
从兰州市政府了解到,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商品房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兰州市出台规定,从商品房销售模式、销售条件以及消费者最为关注的房源、房价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
商品房开发项目开盘销售前应依有关规定申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信息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不高于物价部门审核的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具体开盘日期要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备。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售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促销活动。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刊播、设置、散发、张贴商品房预售广告;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发布商品房预销售或预订楼盘广告、宣传单和广告,广告内容要真实、合法、准确。广告宣传单和说明书中应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对违法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行为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依法查处。
商品房预售实行“实名制”预售合同要有企业公章
商品房预售实行“实名制”,购房者或其代理人应当提供购房者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与其签订订购协议书和购房合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如确需委托,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的真实性以及随之引起的法律后果均由委托授权的企业负责。
已网签预售备案的商品房,经买卖双方协商需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向房地产管理部门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后,可以解除合同,所退房源应当公开销售。
已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应全部向社会公开预售
商品房买卖合同实行网签管理,买卖合同统一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自填项及补充条款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不得设定侵害购房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的商品房销售方案销售商品房。禁止蓄意囤积房源、变相哄抬房价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的行为。已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为可售房源,应全部向社会公开预售,开发企业不得有分期抛售等惜售行为;严禁只发布最低价,不公布均价误导购房者及制造虚假销售进度信息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虚假涨价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预购。违者将予以严肃查处。
实行销售人员培训上岗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营销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在销售过程中不得有炒卖或串通他人炒卖期房从中牟取差价等违规行为。
要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房地产市场氛围。严禁开发企业采取诋毁竞争对手,对比宣传等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在楼盘地理位置、楼盘品质、小区环境、服务功能以及竞争对手内部管理等方面捏造事实或传播虚假误导信息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房屋经纪人员不得发布不实的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
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经纪、咨询、策划)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并应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凡在兰州市从事专业代理销售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在从事销售代理活动前到市房产局备案,其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方能从事销售代理工作。经纪人员不得发布不实的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诱导购房者购买;不得与他人串通炒卖房号或期房;不得利用虚假信息收取中介服务费。
兰州市房产、物价部门将严厉查处商品房预销售违规行为,对于尚未取得预售证,但已经开始搭建楼盘销售场所的项目,列为重点巡查对象。对在商品房预销售过程中无证预售及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违规预售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停止预销售,撤销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违规企业承担。对其不良记录列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房企须公示九类信息
1.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2.销售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明、楼盘销售委托代理合同;3.销售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4.商品房楼盘表、商品房一房一价价目表;5.买卖合同示范文本;6.销售项目的商品房面积测绘成果报告;7.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8.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销售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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