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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合同的定金
出卖人与买受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先行签订认购合同,就房屋买卖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确认,并收取一定数量的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是当前商品房买卖的通常形式。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认购合同问题没有具体规定,引发了大量纠纷,急需给予明确认定。
笔者认为,认购合同是独立的合同。认购合同是平等主体间为设立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认购合同作为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为将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而签订的协议,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即认购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是预合同与本合同的关系。
对当事人在签订认购合同时约定交付定金的,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的规定,该定金为立约定金。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和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在因当事人一方违反认购合同约定,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按照定金罚则承担责任,即交付定金的当事人一方违约的,丧失取回定金的权利;收取定金的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对方当事人定金。如当事人双方均无违约行为,只是就有关条款协商不一致,或者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如不可抗力和其他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因素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收取定金的当事人一方应将定金返还给对方当事人。但是,如何理解这段话,笔者进行了阐释,即:
(1)如买受人没有在认购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去签约,属买受人违约,定不予返还;如出卖人在认购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第三人或第三人再次签订认购合同,属卖方违约,出卖人应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
(2)如任何一方在正式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内容时对认购合同中确认的条件进行修改,而导致签约未成,改动一方视为违约。如果买受人违约的,定金不予还;如果出卖人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3)如买卖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正式签订合同,则定金在买受人履约后,可抵作房款或退回买受人。
(4)如由于出卖人本身不具备房屋销售(预售)条件而导致认购协书无效,由出卖人向买受人返还定金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5)如由于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不真实而导致未能签订正式合同,出卖人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受人。
(6)如双方都不存在上述第一项的违约行为,仅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出卖人应把定金全数退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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