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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堵土墙引纠纷致人伤 法官调解促和谐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3:11:43

  广西东兰法院执行局于2013年8月10日,到该辖区隘洞镇拉社村某屯执行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该案件情况比较复杂;执行法官邀请到该村委韦主任一同到场联动调解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的执行。

  原告韦某某与被告韦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该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韦某、牙某某、被告韦某某及其代理人莫某某,证人韦某某、韦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被告两户间隔着被告的一堵挡土墙。2011年4月14日上午9时许,被告见原告在该挡土墙旁边做工,误认为原告撬挖其挡土墙,便捡起石头砸向原告,造成原告头顶部头皮挫裂伤,到县医院治疗住院12天,支付医疗费2308.48元,交通费78.9元。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为:原告的损害程度达轻微伤。原告出院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为此诉至该院,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2308.48元,交通费94.9元、误工费 1041.6元、护理费52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包括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9565.78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引起本案诉讼。

  案经审理后,法院判决被告韦某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内赔偿原告韦某某3388.18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规定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韦某某没有履行赔偿义务,法官经多次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后,用“晓之以理,情之以法”进行苦口婆心的法律教育,并于2013年8月10日,法官和村委韦主任做了一个上午的思想工作。最终,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当天履行赔偿义务,当事人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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