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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94-1003)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市(县)土地管
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住所地____,邮政编码_____。
受让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住所地____;邮政编
码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先签订土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___房产(或____部分房产),
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
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______房产(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土地位于___
__,总用地面积为____。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宗地图所示。附图已
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
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
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相应土地的
面积为_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即_____平方米。
[或: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房产楼层_____层,
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为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的__%;甲方出让土地
的面积为_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的___%,即_____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_____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
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
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_____年,自_____起算。
第五条 ______建筑物(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_
____用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向
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总额
为___元人民币。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让
金总额___%共计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签字后___日内(或乙方出售房产后___日内)乙方应付清给付定金
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额。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
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或:乙方出租____房产,每年应以租金的____%抵交出让金,至抵
交完全部出让金为止。或:乙方抵押_____房产后__日内,以抵押所获贷款
抵交完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额。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乙方在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
权变更登记,更换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乙方同意从____年开始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的时间
为当年__月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元人民币。
第十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
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费用汇入甲方开户银行帐户,银行名称:________银
行_______分行,帐户号_________。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
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
任。
第十一条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出租;抵押。
房产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______部分房产时,亦就同时转让(
出租;抵押)整栋房产使用土地中的出售(出租;抵押)房产占___房产总建筑
面积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租赁合同;
抵押合同),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并依照
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重新与甲方签订出
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请续期的,本合
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
者应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交还土地使用证。
第十四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除出让金外)。从滞纳之日
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五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六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
意向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
又没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___份签署,甲、乙双方各执___份。
第十九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在中国____省(自治区、直
辖市)___市(县)签订。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 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省_______(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
(县)土地管理局(章) (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_(签字)
(注:不以出售、出租、抵押房产而发生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依照规定也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可参照本合同或宗地出让合同格式拟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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