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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京国土房管出字[2001]1061号
各区、县房地局(土地局),市局有关处室,各有关单位:
最近,市政府颁发了《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3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这是市政府继1998年转发市房地局 《关于对依法征用、划拨、出让后的闲置土地进行处理和利用的意见》(京政办发[1998]79号)之后,为了更好地解决我市土地闲置问题而以政府令形式颁发的又一个重要规章,也是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而采取的一个重大举措。《处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不仅有利于解决我市现有的部分闲置土地问题, 而且对于今后依法加强土地管理, 防止出现新的闲置土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更好地促进我市城市建设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贯彻实施《处理办法》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查处闲置土地的分工
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处理办法》的要求,负责北京市政府批准征用、出让及划拨后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初审、收回、补偿、再利用以及土地闲置费的征收等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储备中心)承担;各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房地局)负责各区、县政府批准征用、出让及划拨后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
各区、县房地局处理闲置土地的结果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二、关于对闲置土地的清查和认定
1.市国土房管局征地处、出让处、划拨处提供市政府批准征用、出让、划拨土地的情况,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调查核实,区、县房地局应予以积极配合。区、县房地局要对区、县政府批准征用、出让、划拨的土地进行清理并进行调查核实。
2.对己经闲置的土地,各房地产开发公司、用地单位要根据《处理办法》的要求,对本单位土地的闲置情况进行自查。对于经市政府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后闲置的土地,用地单位需在2001年11月30日前到市土地储备中心登记并领取《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申报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后于2001年12月31日前报市土地储备中心审核。对于经区、县政府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后闲置的土地,用地单位也应在上述时间内到区县房地局登记、领取及报送相应的表格。逾期不登记或申报的,经调查核实后将依法处理。
3.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区、县房地局根据清理结果并结合用地单位提交的有关材料,组织专人对闲置土地实地调查取证,认定闲置土地的事实。调查取证的方式包括进行现场勘察,采集视听资料及其他书证、物证等,现场勘察笔录需要由勘察人、当事人及见证人三方签字,当事人不到场或不签字,不影响现场勘察笔录的效力。在认定闲置土地的事实后,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区、县房地局根据现场勘察情况及《处理办法》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将处理意见报经市国土房管局领导审定。对需收回的闲置土地,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后实施。
三、关于土地闲置费的征收
1.对闲置土地不满两年和闲置土地虽满两年,但经批准同意以限期开发建设等其它方式处理的土地,由市国土房管局或各区、县房地局核发《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
2.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为:
1) 征用土地闲置的,每年征收相当于同类土地年产值 5倍的土地闲置费;
2)出让土地闲置的,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 10%的土地闲置费。
3.北京市政府批准征用和出让后闲置的土地,土地闲置费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征收后,上交市国土房管局财务处入市财政专户。
4.各区、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土地,经确定可以征收土地闲置费的,由各区、县房地局征收后,交区、县财政部门。
5.对土地闲置已满两年,且不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的,将依法收回土地。
四、关于闲置土地的限期开发建设、临时使用及置换开发
1.依据《处理办法》的规定,可以确定为限期开发建设、临时使用、置换开发等方式的土地,原用地单位必须按规定提供相应文件和证明资料等。用地单位部分交纳地价款的,已交纳部分应达到应收地价款的40%,并在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时交清剩余地价款。属申请临时使用的,必须提供规划部门批准的《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2.土地使用者在申请限期开发或临时使用时必须写出书面承诺,保证在限期内或临时使用届满开工建设,若届时不开工,政府依法收回闲置土地。
3.经市国土房管局或各区、县房地局审核按限期开发建设、临时使用、置换开发等方式处理的,由市国土房管局或各区、县房地局核发 《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
4.限期开工建设、临时使用的闲置土地的期限,从闲置土地限期开工建设、临时使用等相关文书送达当事人或公告公布之日起计算。
5.经审核决定按限期开发建设、临时使用、置换开发等方式处理的,市国土房管局或各区、县房地局应将处理结果通知发展计划、规划和建设等部门。
五、关于闲置土地的收回
1.收回征用的闲置土地,由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撤消政府征地批准文件,市国土房管局或区、县房地局下达《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对己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收回《建设用地批准书》。
2.收回划拨的闲置土地,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由市国土房管局或各区、县房地局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撤消政府用地批准文件,收回《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其中,属于闲置危改用地的,由市国土房管局商区、县人民政府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
3.收回出让的闲置土地,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由市国土房管局或各区、县房地局向受让方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或《解除出让合同通知书》,终止土地出让合同,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4.收回闲置土地,在收回土地前应向当事人发出《收回闲置土地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收回闲置土地告知书》上签署意见或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5.对原土地使用者在收回土地使用权之前或期间法人资格灭失的,由市国土房管局或各区、县房地局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直接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撤消或注销有关批准用地文件及证书。
6.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市国土房管局或各区、县房地局通知发展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撤消有关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六、关于收回闲置土地的补偿
1.对于经政府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没有进行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市政府确定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后,纳入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的,如果原用地方和农民集体没有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农民集体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原用地方和农民集体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实际情况审核后,原则上执行原协议。所需资金,在该幅土地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后,用该幅土地所获收益进行支付。
2.符合《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需对原土地使用者进行补偿的,原土地使用者须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支出凭证,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审计机构审计后,报市国土房管局批准后实施。补偿标准原则上按照所核实总额80%的比例执行,并在该幅土地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或者区、县房地局用该幅土地所获收益进行支付。
3.符合《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无力开发建设的,可以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可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实施收购。
七、关于闲置土地的处理和利用
1.市国土房管局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统一纳入市土地储备库,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以招标、拍卖等方式处理。
2.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暂时不能确定新的使用者的,市土地储备中心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储备利用:
1)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组织耕种或者由原耕种该幅土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
2)可以安排临时使用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有关规定申请临时使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3)不适宜耕种同时也不能安排其他临时使用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绿化。
八、关于设立闲置土地举报电话
市国土房管局和各区、县房地局都要设立闲置土地举报电话,由市国土房管局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布,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市国土房管局和各区、县房地局应安排专人做好对闲置土地举报电话的接听、记录以及来访人员接待等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
200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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