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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文 号:淄政发〔2007〕58号
发布日期:2007-8-25
执行日期:2007-8-25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充分发挥土地参与经济宏观调控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平稳、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市积极贯彻党和国家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认真落实严格土地管理的各项措施,在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我市人多地少,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只有0.74亩,是全省人均耕地最少的市,土地资源紧缺,人地矛盾十分突出,耕地形势十分严峻,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十分重要和紧迫。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等重要部署和要求上来,充分认识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严格土地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正确处理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保护耕地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切实保护好全市有限的土地特别是耕地资源,确保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二、强化管理,着力发挥规划和计划的宏观调控作用
(一)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充分发挥土地规划对各有关行业用地专项规划的指导、调控功能,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禁止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确需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依照规定组织听证和论证,并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报批。坚决制止通过修改规划等方式规避占用基本农田报批的违法行为。新农村建设必须符合规划,不得以置换、挂钩等为名将腾退的土地全部用于非农业建设。
(二)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根据供地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计划分配办法,在合理均衡的基础上,强化指令性控制。编制实施土地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实行供地计划公开制度。加强计划对农用地转用规模、速度、结构的控制和引导。利用荒山、荒地、滩涂等未利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也要依法纳入计划管理,并按实际建设用地数量考核计划执行情况。
(三)从严控制土地供应“闸门”。坚持有保有压、依法依规的原则,从严从紧控制新增建设用地,适当压缩工业用地,有计划地增加民生用地,保证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用地,优先保证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高科技产业,以及重点利用外资等项目用地,确保铁路、高速公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严格执行新的禁止、限制供地目录和重点领域建设用地定额标准,超过用地定额标准的一律核减。严把产业政策、规划计划、安置补偿、节约集约、占补平衡“五个关口”,禁止向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高耗能高污染、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项目供地,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对投资强度、容积率等不符合指标要求的,要核减用地面积或不予供地。
(四)落实房地产调控各项政策。科学编制年度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和时序,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高档住房土地供应,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用地供应。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科学预测房地产开发对土地的需求,加大房地产开发用地及相关信息披露力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土地供应数量、结构、分布及实施情况以及地价动态变化情况等基础信息。严格房地产开发用地登记管理,凡未缴清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
三、明确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一)完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等,列为考核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工作政绩的刚性指标。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作为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凡经考核,未完成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指标,或者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的区县和乡镇,要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或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二)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按照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基本农田保护、用途管制、监督检查、占用审批和补充等机制,促进基本农田建设多元化投入,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基本农田范围内的农业结构调整要限定在种植业范围,不得用于植树造林、挖塘养鱼、畜禽养殖以及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审查报批前,要对用地选址方案、基本农田规划调整方案、补充耕地及补划基本农田方案等进行充分论证和听证。对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或补划基本农田不合格或合格率较低的,要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暂缓受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报件。
(三)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按照统筹规划、规范管理、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土地开发力度,积极组织开展“空心村”、砖瓦窑厂和工矿废弃地复垦整理工作,推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的土地整理模式,以开发整理促进耕地占补平衡。加大资金投入,将全部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耕地占用税和20%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并逐步提高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农业综合开发、水利等部门也要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资金投入。同时,积极拓宽土地开发整理投资渠道,鼓励集体、企业、个人参与土地整理活动,并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报批、工程实施、后期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
四、节地挖潜,提高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水平
(一)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坚持统一规划、分期成片集约开发的原则,大力推进城中村改造和综合整治工作,严格控制零星开发建设,防止大拆大建、盲目扩大被动住房需求,努力实现城市建设用地以增量开发为主向以存量整理利用为主的转变。按照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原则,加快工业园区改造,对工业园区进行空间整合,支持和鼓励工业项目向集聚区集中,促进产业集聚,提升土地使用价值。扎实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减少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挂钩试点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搞好村镇规划和旧村改造,引导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城镇规划区内的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引导和组织村民集中统建公寓式住宅小区,防止形成新的“城中村”。建立实施节约集约用地考评奖惩机制,考核结果与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相挂钩。对土地利用集约度较高的区县,优先安排下一年度用地计划,优先办理新增建设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查报批等手续。对闲置建设用地较多的区县,原则上不受理新增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查报批手续,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用地计划。
(二)扎实做好土地储备工作。充分发挥土地收购储备在盘活存量土地、处置闲置土地、落实土地规划计划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有计划地开展对旧工业区、旧城区土地以及其它低效利用和闲置土地的收购储备工作,增强政府对土地的供应调控能力。对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政府收回的土地,因单位撤销、迁移、破产、闲置、产业调整及旧城改造腾出的原划拨土地,因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依法收回的土地,以及违法占地建设被依法没收的土地,一律由政府纳入土地储备。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从政府储备土地中依法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取得。
(三)努力提高土地供应市场化配置水平。在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基础上,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严格实施国家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严禁低价出让工业用地。工业用地出让地价和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标准。对低于最低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者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论处。改进现行土地出让制度,推行出让与租赁并举,中、长、短期出让结合,促进土地一级市场理性发展。积极探索节约用地、合理用地、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效途径,努力实现从“以地招商”向“以地选商”转变。
(四)规范土地出让及有关税费收支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征缴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有关税费,实施“收支两条线”,切实加强使用管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部分。凡是欠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用地单位,要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不再批准新的建设用地。对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要按规定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五)强化土地二级市场管理。加快土地二级市场建设进程,尽快建立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信息平台,定期发布二级市场土地交易信息。落实土地使用权交易许可制度、土地使用权交易预报核准制度、交易价格申报制度和交易合同鉴定制度,全程对土地二级市场实行有效管理,促进土地二级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
五、以人为本,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健全征地补偿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严格控制征地范围和规模,认真履行告知、确认、听证、公示程序,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严格执行政府公布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并确保征地补偿费及时足额兑付,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逐步实行征地补偿费实名支付制度,按照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将全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杜绝新的拖欠征地补偿费现象发生。对因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等引发重大群体上访事件的区县,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缓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报批申请。
(二)加强征地补偿费使用监管。严格实行村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被征地村应及时张榜公布土地补偿费使用情况。完善“村帐镇管”管理体制,切实将征地补偿费的处理纳入会计项目。各级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征地补偿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依法查处违规使用征地补偿费行为;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积极探索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和安置新途径,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要在保证货币补偿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同时,采取政府、集体和个人各负担一部分的办法筹措资金。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在城镇规划区内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被征地农民,可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予以保障。
六、严格执法,依法维护土地管理的良好秩序
(一)加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力度。适应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新要求,建立土地执法监察新体制、新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动态巡查、遥感监测和信息监控,完善“地上查、天上看、网上管”的执法检查网络,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土地违法行为。进一步落实国土资源、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联合办案机制和案件移送制度,加大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规划、突破计划、违法批地用地的典型案件要依法从严查处;对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实行办案领导包案责任制,既要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要查处违法责任人员。处理违法违规案件,必须做到公开调查、公开结果、处罚到位、追究责任到位,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认真执行问责制。要将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现率和制止率列为重要考核指标。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采取各种名目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批准通过“以租代征”方式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认真做好土地信访工作。各级信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认真执行信访工作制度和纪律,及时依法做好土地信访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四定四包”责任制和信访联动机制,建立落实信访问题定期统计、报告、分析和排查制度,继续深入开展“领导带案下访”活动,坚持重心下移,进行源头治理,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管理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根本利益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加强组织领导,坚决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加强宏观调控的各项规定,统筹经济发展与资源保护,统筹国土资源管理与经济社会各项工作。国土资源、发改、监察、财政、规划和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严格管理、改进服务,积极引导和监督用地单位科学合理利用土地,不断提高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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