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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阳市统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46:28

东政办发〔2009〕99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统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暂行规定》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十九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

东阳市统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单位和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片综合价是指根据不同地段、地类、农业产值、人均耕地、经济发展水平、原征地价格及相邻地区征地价格等情况,科学合理划定区片,统一制定分片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第三条 实现区片综合价全覆盖。凡国家建设需要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以本规定制订的区片综合地价为基准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第四条 区片综合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青苗、坟墓、果树、房屋及重大水利设施等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用另行计算。
  第五条 全市区片综合价分为六个等级,分耕地类、林地类和未利用地类三种地类制定不同的补偿标准(详见附表)。建设用地类参照耕地类标准执行。林地补偿标准适用于改变农用地性质项目,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项目征用山林地也应适度提高补偿标准。
  第六条 城镇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属同一区片,同种地类的均须严格执行统一标准。
  第七条 青苗补偿费原则上按1000元/亩标准执行,面积按征地实际地类计算。林地和未利用地类不计青苗补偿费。坟墓搬迁费应以迁入公墓的实际穴数按标准予以支付。同一年项目征地,必须执行同价。涉及二个及以上区片的,按所涉及的最高级标准执行。
  土地补偿费原则上不得平分到户,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集体承担部分可在土地补偿费中支付;劳动力安置补助费除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以外,直接以货币形式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安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合法产权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协商征地后抢种的花草、树木、青苗及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和突击装修的;
  (三)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或暂时保留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未经有权限审批部门依法批准建设的室外草坪、围墙等;
  (五)违反殡葬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建造的坟墓。
  第九条 区片综合价公布实施后,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降低补偿标准,也不得擅自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增加留用地或其他名目的补助(赞助)款。区片综合地价实行动态管理,今后将视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作及时必要的调整。
  第十条 本规定2009年1月1日起实行。东政发〔2003〕99号文件停止执行。
  2009年1月1日前,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的标准按市政府原有的规定执行。
  2009年1月1日前,已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含已支付征地费用),但尚未报批的,其统一征地土地补偿费用的标准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东阳市统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2.东阳市统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村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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